华夏幸福不幸福:地方政府的态度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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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14:54 3488 0 0
华夏幸福,不再幸福。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今日华夏幸福因为债券出现大幅波动冲上热搜,市场开始议论其与平安签署的对赌协议、以及环京的庞大房地产库存。

但华夏幸福近年来最主要的业务领域还是与地方政府合作进行产业新城类的片区开发业务,其低价拿地的秘诀也正是依托于地方政府的支持、进行片区开发业务才能够获得。不过,在华夏幸福的业绩起伏过程中,我们也能非常清晰的看到地方政府对于华夏幸福模式的态度转向:

第一阶段:高度认可,地方希望

在2015-2017年期间,由于政府层面对于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领域的高度支持,加之产业转型、产业升级、产能转移的大潮已始,地方政府普遍对产业新城的运营企业有高度信任。

当时的地方政府普遍认为,引进一家“有实力”的产业新城运营商,不仅可以解决片区开发前期的资金问题,还可以协助完成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招商引资的大难题;尽管在这个过程中,华夏幸福会要求土地,但地方政府也认可这是作为前期资金平衡的代价。因此,在当时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固安项目的华夏幸福开始广受地方政府的欢迎。

也正是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华夏幸福开始在产业新城模式上全面发力:

一是大量新签政府项目,将产业新城项目推广全国;

二是依靠政府订单进行融资,将杠杆游戏再上层楼;

三是开始大量招聘产业、规划、招商、地产线条人员;

四是加大拿地力度,希望通过地产的快速滚动支撑现金流。

在“一切都好”的幻想中,华夏幸福俨然就如市场的明日之星。

第二阶段:综合成果,不达预期

自2017年末新签订单潮结束,华夏幸福的项目逐渐进入落地、开发状态。随着项目的增多,以及市场上各类产业新城运营商如同“雨后春笋”般浮现,地方政府突然开始感到有些不对味儿了:

一是华夏幸福“见地下菜”,会根据当地的房地产情况调整投资进度,导致许多项目的实际投资规模比较有限,与地方政府预期的大力开发有较大的出入;

二是华夏幸福的高融资成本通过各种方式转移为政府付费,实际上并未降低政府的投融资成本,与地方政府预期的“金主”也不一致;

三是在全国的产业现状下,华夏幸福所提倡的“产业规划、产业招商”进度并不理想,并未有非常亮眼的招商引资成就,并未真正达成“产业新城”的目标;

四是华夏幸福的现金流压力大,拿地的速度远大于基础设施投入,甚至开盘速度早于产业新城招商,不禁让地方政府开始“怀疑人生”。

同时,伴随着环京地产的“冰封”、价格快速回落,以及宏观去杠杆的持续,华夏幸福的负面新闻也开始不绝于耳,地方政府的态度开始变得暧昧起来。

第三阶段:杠杆退潮,真实显现

2019年后,随着去杠杆进程的继续,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再次被关进了笼子;并且随着新型城镇化的继续,地方政府又开始出现了新一轮片区开发的需求。

这时的华夏幸福,受限于自身的融资能力出现了困境,已经不再受到地方政府的普遍欢迎。与华夏幸福呈现更鲜明对比的是,央企们开始进军“片区开发”市场。相比华夏幸福的宏大规划,央企通过ABO进行片区开发的逻辑更简单也更受地方政府的欢迎:基于央企对基础设施的投入进行分期付款,并用土地开发收益来平衡政府支出。同时,由于央企的融资能力较强,能够提供给地方政府的成本也较有竞争力。

在此之前,由于财政部对于PPP模式管理办法的修订,地方财政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已不再作为PPP模式的付,一级土地开发内容也不再允许作为政企合作的项目范围。财政系统开始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地方专项债券、通过直接融资的方式解决一部分基础设施建设与土地开发,华夏幸福的产业新城模式不再具有普适性。

此时,我们能够明显的看到,地方政府对于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模式的接受程度出现了180度的转向;当华夏幸福去掉“招商引资、植入产业”的光环,产业新城模式对于地方政府的吸引力降至冰点。

而环京限购、制造业的不景气,也使得华夏幸福理想中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幻影。在2020-2021年地方财政整体紧缩、房地产全面收紧的情况下,华夏幸福终究还是回归成了地产企业最初的模样;在河北疫情爆发、对赌协议失利后,失去了所有的光环,再次陷入动荡。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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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夏幸福不幸福:地方政府的态度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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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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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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