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演讲 | 吴雪寒:绿色原则下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的保护与受偿顺位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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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30 22:00 5 0 0
作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关键制度创新,绿色原则既是在立法层面的显性价值宣示,同时也具备司法裁判的强制约束力。

作者:吴雪寒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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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友谊宾馆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共同主办,论坛主题聚焦“深化破产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应邀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沃晓静,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郭旭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强,北京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单国钧先后在开幕式发表致辞。下面为您推送的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法官助理吴雪寒在分论坛研讨环节发表的题为“绿色原则下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的保护与受偿顺位的研究”的演讲文字实录,由秘书处根据吴雪寒法官助理的发言稿整理并经审定,特此说明并致谢。

绿色原则下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的保护与受偿顺位的研究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法官助理 吴雪寒

2025年10月25日

亲爱的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我是来自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助理吴雪寒,非常荣幸有机会能来参加咱们第十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这是我一次站在这样的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又具有权威性的学术交流平台做分享,此时此刻我的心情非常澎湃。我的论文主题是:绿色原则下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的保护与受偿顺位的研究。

关于选题的背景,一方面是因为《民法典》正式确立了绿色原则,绿色原则的核心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为核心的价值理念,不仅重塑了民事活动的伦理导向,更是通过具体条文渗透于法律体系。作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关键制度创新,绿色原则既是在立法层面的显性价值宣示,同时也具备司法裁判的强制约束力。但是反观在企业破产场景之下,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长期并没有被充分关注——是因为破产程序是以公平清偿债权债务为核心,他天然聚焦的是经济利益,对生态保护议题存在明显短板。在此背景下,将社会利益本位纳入破产法多元价值目标,既是回应生态保护需求的实践必需,也是对时代命题的主动作答。另一方面呢,世界银行B-Ready体系下营商环境对破产程序环境责任有了新要求。根据世行最新发布的B-Ready评价体系中,环境可持续性要求被系统性纳入各评价主题。本质上,营商环境对公共利益与社会效益的考量,要求破产程序必须履行环境责任:通过规则绿色化设计,确保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生命周期的“最后一环”,仍能有效承担生态保护义务,形成责任闭环。所以说,推动破产程序绿色化形塑,既是回应世行评估要求的必要举措,更是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经济与环境协同发展的关键路径。

刚刚为大家介绍了这样的选题背景。这篇论文的结构上主要是分了以下四个部分:分别是绿色原则对破产制度的影响、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保护面临的困境、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的基本问题和构建环境债权清偿顺位的建议。为大家介绍的选题背景,也就是此篇论文在第一章中绿色原则对破产制度的影响的内容,再次不为大家赘述了。

关于第二部分也就是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保护面临的困境,个人认为当前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保护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四点,分别是破产法与环境法的冲突、环境债权保护的立法依据不足、环境债权与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冲突和环境损害司法评估鉴定机构良莠不齐这四个问题。因为时间关系,主要为介绍前三点。

我们依次来看下,关于破产法与环境法冲突的问题,这要求我们回归到破产法本质,破产法的核心价值锚定企业的困境拯救与公平清偿: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开辟合法退出通道,通过债务清理帮助债务人摆脱重负、重获新生;同时也以破产财产最大化为原则,借助概括清偿程序平衡债权人利益,提升债权回收效率。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环境法的本质是以社会整体效益为依归,聚焦环境公平与正义的实现。环境法的制度设计强调的是环境责任的公平分担。所以说当企业步入破产程序,两部法律的价值追求不可避免地走向碰撞:环境法要求企业承担污染损害责任,避免成本转嫁社会;破产法则优先保障债权人利益与程序效率,环境债权常常因为清偿顺位靠后而被搁置。这种矛盾的本质是社会公共利益与私益保护的失衡。

第二点,是当前我国环境债权保护的立法依据不足。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破产债权种类,但环境债权并不是破产法中的法定债权,立法上缺乏环境债权的认定标准,这不符合国家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总基调,当企业破产无力偿还环境债权,生态环境损害的治理和修复费用就会不当的转嫁给地方财政,这给地方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阻碍。

第三点,环境债权与其他优先受偿权存在冲突。我们要赋予环境债权优先受偿地位,避免出现“企业污染获利、社会买单”的责任转嫁的问题。但是,这一特殊优先性的赋予并不是没有界限的,在学界上,其实是有学者提出环境债权“超级优先权”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其不仅应优先于普通债权,更是凌驾于担保债权之上。我个人认为这种观点其实直接冲击破产制度的核心根基。我认为环境债权优先性的制度设计,需在生态保护目标与破产法效率价值间寻求平衡,通过明确其与其他优先权的协调规则,既保障环境责任落实,又维护破产程序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

我们要对环境债权进行保护,首要的问题其实环境债权应如何进行界定,这也是我论文第三部分的内容。环境债权的界定的部分我主要为大家介绍的是认定诉讼的举证规则方面上,环境债权确认诉讼作为破产衍生程序,其核心争议在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环境损害具有的潜伏性、复杂性的特点,受害人常因无法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的直接关联而陷入维权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5条第1款:要求原告应当提供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现行诉讼规则下,受害人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而企业凭借技术、信息优势轻易抗辩,这加剧了债权确认的难度。对此,笔者认为可借鉴美国环境法“提供表面证据”规则:提供表面证据是什么意思呢?若受害人能初步证明破产企业实施了环境污染行为(如排放污染物、违反环保法规等),即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企业若要免责,需提供充分反证推翻该推定。此规则通过弱化债权人的证明责任,既降低了环境债权确认的门槛,又能通过企业的反证机制保障事实准确性,可以提升诉讼效率。我国破产程序中可引入该规则,平衡双方举证能力,避免因诉讼拖延影响破产进程。

非常感谢同仁的聆听,因为时间关系,不挤压后续6位老师的分享时间,我的分享即将结束,但想借最后这点时光为我的家乡-牡丹江发出一份邀请。牡丹江有一湖一雪,湖是镜泊湖,雪是因为呢,美丽的牡丹江市是有雪城之称,今天非常荣幸能和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同仁们齐聚一堂,也希望大家能更了解牡丹江这座城市,也非常诚挚的邀请大家如果能有机会来牡丹江市看一看,玩一玩。用四句话来结束我今天的演讲“湖雪名城誉四方,冬赏冰雪夏纳凉。千年一梦渤海国,塞外江南欢迎您!”牡丹江欢迎你们!

公号责编:邱宇婷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中国破产法论坛”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主题演讲 | 吴雪寒:绿色原则下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的保护与受偿顺位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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