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委会:一场打击债务幻灭战的兜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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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10:31 2986 0 0
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这话应用在危机时刻,似乎有些不当。但是从边际角度而言,在无限的坠落和漫长的煎熬中,如果能有一根树枝,一个台阶,也是不幸中的万幸。

作者:YYRating狗

来源:YY评级(ID:YYRating)

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

这话应用在危机时刻,似乎有些不当。但是从边际角度而言,在无限的坠落和漫长的煎熬中,如果能有一根树枝,一个台阶,也是不幸中的万幸。

债委会,本意是想提供这样的一个台阶,在债务幻灭或行将幻灭的时候,将损失最小化,社会影响最小化,保障一定程度的秩序,坚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施策的原则进行的一种存在。

本文遵循存在主义的韵脚,来深刻剖析我们所面临债委会的现实,使命,与潜在需要解决的问题。债委会既不是回魂丹,也不是治丧委员会,他更像医者最后的专家会诊,生死有命,富贵在天,但是不要造成恐慌和社会传染和风险链,即现实意义上的兜底,以一种可承接的社会影响解决内在的问题,给混乱以秩序。

一、法律及规章背景(这一部分比较枯燥,可跳过)

一切的历史都是当代史。法律在某种程度也是当代所有新矛盾和新格局的新适用,采纳了以往的精华,适应了发展需要,并在某种程度上呈现一定程度的创新和保守并存的特征。债委会制度也是如此。

以下一些素材来自许胜锋:《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总第67期),以供读者思辨阅读。

01 他山之石

首先,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债委会的最初来源是债权人会议,并在破产清算领域是最为活跃。债权人会议是一大进步,但是同时存在:“债权人会议作为一个会议体机构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具有时间性,在其闭会的期间无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所以债权人会议无法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监督。”这一显著问题。

因而,在债权人会议的规则上,产生一个可以有连贯性履行职责的机构,成为债委会的经济和法理基础之一。

此前,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职能主要限于主持和应申请召集债权人会议,也难以胜任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及管理人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在这一过程中设置一常设机构将可以很好的克服前述缺陷,实现日常监督的功能。这一点,从日本商法的变化中可以清楚地表现出来。在历史上,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是自旧商法破产编中的破产主任官制度转变而来。破产主任官代表破产法院对破产财产管理人进行一般性监督。鉴于该制度不能充分地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基于债权人自治的理念,将监督破产财产管理人的任务交给债权人选任的债权人委员会。因此,除了债权人会议之外,各国(地区)破产法普遍允许债权人会议自行设立常设的监督机构,例如《德国破产法》、《美国破产法》称之为“债权人委员会”,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监察人”,《日本破产法》在2004年之前称为“监察人”,2004年之后称之为“债权人委员会”。尽管称谓有所不同,但此类常设机构在本质上均以促进破产法律制度的价值实现以及保护债权人集体利益为目标。

而这些海外司法实践和尝试,都构成了我们的一定学习素材。

02 国内理论渊源

国内债委会最先成文法是在2006年的破产法。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及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关、附属机构,债权人委员代表债权人会议在职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至六十九条对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进行了规定,债权人委员会主要行使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和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权利,在该些职权的履行过程中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进而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但是因为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因而仅在破产法中援引相关构建,对现实复杂的商业环境指引有限,这也构成了诸多批评。

引用法律界较为共识的评价是:自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引入我国破产法以来,有关该制度的规定内容较为概括与模糊,存在法律地位不明、与破产程序其他参与主体间协调机制模糊、重整程序应履行的相关职权缺失以及工作经费等相关费用缺乏规定等不足及需要完善之处,导致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其维护债权人集体利益。

03 国内制度进化

因而实践来看,国内在很多地方,已经迈开了脚步。较为突出的则是以下2个节点,反应从条文进入实践,进一步指引现实:

我们从时间线回溯,2016年轰轰烈烈的三去一降一补,拉开了2017-2020年的市场出清,对影子银行重拳出击,相关行业整顿,资本市场也迎来新的挑战。

2020年尾,以永煤为代表的弱国企进入视野。2021年初,裁定海航破产等巨无霸的历史性梳理,则更需要制度层面的构建。

另外,2021.2.1号华夏幸福债委会的火速成立,则见证新一轮历史性的对经济体系内结构调整和变革。

历史的韵脚,构成了我们制度进化的动力源之一。所以我们更应该站在更高的视角,更体系化、综合化的角度来审视现阶段的问题,而不是情绪化、夸张化和盲目解读。

草蛇灰线,伏脉千里,历史的伏笔早已埋好,我们前进的路上的指引也依稀可见。

二、债委会的实操:什么情况下成立

根据前文的法理基础,我们对债委会的认知基于以下三个维度:什么情况下成立、由谁发起、职责和权限是什么。

01 什么情况下成立

成立来看,由于此前法律实操指引上较为模糊,债委会更像危机导向,滑向违约和破产时,才决定设立。

但是随着《中国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的明确章程,我们清晰看到工作思路的转变,更多是提前组建,持续监督的思路。

也即以病人作为比喻:可以是轻微症状时、重症爆发前、不治身亡后三个时间点均可介入,但是按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金融机构应当密切关注债务企业经营情况,发现债务企业存在严重影响按约偿还债务情形的,应当积极推动其他债权金融机构组建债委会。金融机构也可以应债务企业请求,组建债委会。

一句应当,应当,是风险防范的意识要求,也是监管对于粗放式金融管理的精细化进阶要求,因而后续可能债委会更为时髦,不一定是此前的已经到难以为继的状态才设立。

因而这里的《扁鹊见蔡桓公》里的内涵,深切契合监管部门的思路,未来可能基于风险防范的需要,提前设立债委会,并非是对企业宣判不治之症,而是防范于未然需要。

有两层意思,第一市场化,债权人此前被漠视的权利得以关注和重视,如果仅仅是买入并祈祷的思路,企业为所欲为,导致风险的累积传染,将带来不可控的行为,对债权的监督和透明化是题中之义。

第二,扭转此前的行政干预。此前,很多情况下地方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参与经济决策,国企等过度干预,甚至和地方银行分支机构有直接的关系,如果一心为公但是操之过急,则是犯了冒进错误导致产能无限扩张经营不善,另外一些直接干预导致银行风控流于形式,直接变成灰色的利益输送链。而债权人话语权的提升,从事前,事中,事后都有一系列制度和法理依据,多了重制约,也是可以扭转非科学的干预和潜在的冒进风险。当然,这也是偏事中的监测,但是可以反向倒逼决策,更为科学的论证。

因而,肉眼可见的,在章程指引下,债委会可能逐步成常态化机构,未必仅仅是危机模式。权利,也是需要争取的。

02 由谁发起

我国文化的钟摆在中庸的框架下,既是一种保护,但也构成了一种制约。因而明文规定,带来实操的可能,否则拿捏尺度,是否具有创见性都构成机构间的痛点。

那么从发起角度而言,覆盖了经济体不同角色和内涵,但是潜在的要求而言,仍是对一些系统重要的具有约束力机构提出了更高的风险监控要求。

上述来看,看似具备重复,但是实则具备可操作性,点题之意:

01常规下,比如觉得自己是受害了且企业潜在是债务规模大或者较为困难,那么人多力量大,3家以上一起则可以推动发起债委会。

02金融机构展业中的监控。这里是给了弹性,措辞是:应当密切关注债务企业经营情况,发现债务企业存在严重影响按约偿还债务情形的,应当积极推动其他债权金融机构组建债委会。那么这个应当,是需要报备所在监管,并和同行或自身致力于这样的债委会,是舍我其谁的应当定义。

03授信牵头行。牵头银行可推动组建债委会,做好工作衔接。这个是最具备操作力的。

04大债主或大债主和企业协商。这一点,是制度潜在的变异补丁,未来可能据此延伸债委会新的职能定位。从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看,债权人的利益也是不容忽视的,但是苦于没有渠道,未来尝试看,债委会可能是会进化。

05债务人主动。这个可能是给企业一些反击余地,此前从抽贷视角来看,都是先知道的先跑,导致企业被动、非银被动,最终是一场罗生门的幻象,本来如果同债同权,公平处理,风险的尾部不至于这么大,但是博弈视角下,肯定是先跑为敬。而企业通过先发制人,主动要求设立,也即至少给自己赢得了一些操作空间。当然,金融机构是不希望企业到这一步的,但是众多实操来看,金融机构从来不是铁板一块,利益分化大于利益一致。

03 职责和权限是什么

根据最近的工作章程,债委会定位:债委会是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施策的原则,依法维护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而援引的法律基础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这一定位和法律背景,都决定了债委会本质来讲,是个自律性的机构,有适用的框架,也有自己的局限,并不是一把万能钥匙,但是提供了一种操作的智慧和指引。

我们从履行的职责和权限拆分来看,应有以下几个维度的开展:

01 组建和迅速组织化:设计规程的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债委会的有序展开

第六条债委会组建会议可以由持有较大债权的金融机构发起召开,也可以由债务企业和持有较大债权的金融机构协商后共同发起召开。

债委会组建会议应当明确主席单位和副主席单位。主席单位原则上由持有债权金额较大且有协调能力和意愿的1—2家金融机构担任,副主席单位可以由持有债权金额较大的金融机构、持有债权金额较小的金融机构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代表共同担任,包括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代表。

第七条债委会主席单位应当履行组织债委会会议、维护债委会日常运行、促进各成员机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督促债务企业对债委会加强信息沟通并充分披露经营及债务情况等职责,牵头组织成立债委会工作组。副主席单位和成员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主席单位工作。

债委会工作组应当与债务企业和其他非金融债权人充分沟通,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全体成员机构披露有关债务企业、债委会工作的重要信息,并平衡好与债务企业、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其他非金融债权人的利益关系。

出现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不适宜行使牵头职责的情形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的,债委会可按照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对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进行变更。

第八条债委会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成员机构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将债委会工作纳入内部管理体系,完善债委会相关工作的授权机制,确保债委会高效有序运行。

第九条债委会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成员机构应当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自愿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人协议。

债权人协议约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委会组织架构;债委会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及各成员机构权利义务;相关费用的分担机制;成员机构退出机制;债委会解散程序等。

议事规则作为债权人协议的重要附件,是债委会运作的重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召开债委会的条件、债委会议事内容、需投票表决的重大事项范围、其他需商议讨论的一般事项范围、重大事项与一般事项的投票与表决制度等。

各成员机构均可按照债权人协议提请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组织召开债委会会议。

从以上的流程性示范来看,核心是解决组织的问题,此前是一盘散沙,多头并进,现在通过发起设立,并建立主席团的中枢机构,常规化运作。

02 存在的意义和将要开展的工作

第十条债委会应当按照约定的议事规则、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就增加融资、稳定融资、减少融资、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和决策。涉及重大事项的,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应当召集成员机构举行债委会会议,按照约定的议事规则充分协商后作出决策,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债委会全体机构执行。

债委会会议对债务企业金融债务重组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当经占金融债权总金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机构以及全体成员机构过半数表决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金融债权总金额半数以上,但债权人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债委会可以采取协议重组、协议并破产重整的方式,对债务企业实施金融债务重组。

经债委会依法授权,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工作组可以与债务企业开展协商谈判,研究包括现金受偿比例、调整贷款利息、展期续贷、变更担保、市场化债转股、引入合格战略投资者等在内的金融债务重组方案。

债委会可以聘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实施金融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委会按照议事规则表决同意对积极配合债委会工作的债务企业稳定融资的,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及各成员机构应当协调行动,不得擅自改变原有融资关系。

对于发展前景较好、风险可控且提出的新资金需求有充分理由的债务企业,为支持其正常运营活动,债委会可以通过联合授信、组建银团贷款或封闭式融资等方式给予支持。(画外音:定性为现金流短期风险的,还有救的希望的,能救则救)

对于扭亏无望、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或有逃废债行为的债务企业,原则上不应当作为金融债务重组对象。(画外音:如果综合判定持续失血,低效的金融债务重组原则上是不被鼓励的,别把债委会当回魂丹)

上述核心的两点是:

第一是,谈判权和方案的统筹思路,通过一致行动,降低一家一家谈的低效,通过债委会模式,加表决通过的方式,实现快速决策,避免分散沟通的低效。实现某一可接受的方案。

第二是,对企业的方向定位。债委会的成立,就是来会诊。如果具备拯救价值则救,如果没有就可能走入破产重整的境地。但是这个度,需要把握,相关措辞和进展,需要当事人参与。

当然上述的效果,仍取决于参与机构的自身情况和监管潜在的支持。但是上述来看,债委会是自律机构,潜在的支持是通过一些未成文的因素约束的,核心是讲政治,顾大局,但是规程也给出了很明确的指引。

03 监管支持和辅助

第十三条债委会组建成立、日常运行中出现重大问题或涉及重要事项时,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予以指导、协调,银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自律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在指导、协调过程中,相关部门和自律组织应当保障债务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自主决策权,防范其他主体对债委会及债权金融机构依法履行权利的不当干预。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间要加强相互协作、信息共享。对债务企业注册地金融管理部门的协办请求,其他辖区的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此处是跨区域、跨部门的监管立体诉求,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形式主义山头,当然执行的效果,可能是多重博弈。

那么最后,涉及是最广大债权人,他们才是最为主要的艰苦的决策一方,他们的(权利)或者义务是什么,这里可能更多是服从大局下的义务会更多些:

第十五条债委会成员机构存在不履行其在债委会中相关职责、不遵守债委会按照约定的议事规则所作出的决议、擅自退出债委会或者其他影响债委会工作的情形的,债委会或者自律组织可以采取内部通报等自律性惩戒措施。

因上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金融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约谈、向债委会成员机构总部通报等方式督促债委会成员机构规范行为。

第十六条债委会要积极做好与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的有效衔接,可以代表债委会成员机构,主动向法院推荐具有专业能力并能依法、独立、公平、公正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人,积极配合管理人依法制定公平合理的重整计划及债权受偿方案。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债委会开展企业破产相关工作,明确内部工作机制和负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行使债权人各项法定权利,依法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或破产清算等,及时主动申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与破产管理人进行充分沟通,依法定程序充分表达维护合法债权的利益诉求,依法正当行使表决权,积极维护金融债权和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债委会和自律组织加强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信息共享,有效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息来源,密切关注债务企业改制、兼并重组、转移资产、简易注销公告、债权人公告等事宜,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第十九条自律组织在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联合金融机构对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进行警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会员单位,并通过适当形式与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逃废金融债务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

对于拒不采取纠正措施的逃废金融债务企业,自律组织可以组织金融机构依法对其采取不予新增融资、视情况压缩存量融资等措施实施惩戒。

从以上的立体组合拳中,我们看出了一个典型的债委会从发起,到组织,到职能开展,到监管角色定位,到对参与方的要求,是个立体的组合拳,相对严密的制度设计,兼顾了可执行性、效率和公平原则。

那么在这一章,我们至少明白了,债委会在什么情况下设立,参与方有哪些,潜在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各方的约束条件是什么,都比较清晰。那么接下来,从最核心的利益方的视角,我们分析债委会可以解决什么,不可以解决什么。

三、债委会成立意味着违约吗

上文洋洋洒洒,落笔于理论、背景和实操中的约束。那么针对债权人而言,最关心的无非是自己的一亩三分田是不是受损,这也构成最为微观的视角。

那么,债委会成立是不是意味着违约?

我们结合既有的现实来看,以大同煤矿的案例来看,此前整体债务较大,已经先行债委会,是一种防范风险的视角,整体实现联合授信的职能,避免踩踏。

因而从设立初衷来看,违约并不是债委会初衷;违约是一种潜在可能,不设债委会,也可能违约;但是设立债委会,则是希望处置前置,营造一个法治化、市场化、公平正义的环境解决问题。

因而不能简单的把债委会等同于违约,更不应该讳疾忌医。

那么从此前的违约案例来看,大家进入了惯性的思维,觉察到债委会和危机两字挂钩,这一直觉则具备一定的准确度,但是惯性和线性外推,可能会加大错觉,导致恐慌,也于事无补。

这里有则小寓言:

有个拥挤的电影院,安全出口仅有1处,一点小火星导致恐慌蔓延,真正被火星撩到死亡的没有,但是因为踩踏而死亡的很多。

那么债委会类似于这样的一个既成现实下的补丁,此前的一些投资行为类似于在拥挤的电影院,而缺乏出口,债委会则是混乱中的秩序维护者,有理性的拓宽救生门,或者是直接消灭小火星。

回到现实和历史,我们统计了债委会运作的情况以及此前的一些已经违约的主体,债委会至少没有让事情变得更坏,是起到了相当正面的作用的,细节如下:

举例来看,以永泰能源为例,债委会之后,重整方案获批:2020年12月16日,永泰能源重整计划获批,即少部分留债12年,大部分债转股。根据重整计划,永泰能源初步审查确认债权共计363.65亿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54.26亿元,普通债权309.39亿元,大头为普通债权。担保债权以处置资产加留债延期清偿;普通债权中,每家债权人低于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部分现金清偿,超过50万元部分按照20.78%的比例留债12年,剩余部分债转股。

从机会成本视角而言,降低损失本身也是一种解决思路。

此外,债委会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从博弈的角度来看,对银行的最优解是,发现问题及时跑路,将问题留给他人,这是一个不负责任、画地为牢、各自为战的零和博弈思维,之前的债市不乏这样的样本,资本市场的确是坑杀了一批非银机构,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滞后、银行的抵质押抓手和信息优势,以及一些无良承销商的推波助澜,导致风险过度的传导至资本市场,违背了投行价值发现和创造的职能,更像是把风险打包,利益留给自己的博弈,这一层次的秋后算账可能已经在开始,此前承销费等超过5%的机构大有人在。

那么至少债委会的成立博弈来看,建立同进退机制,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也从一定程度保证了此前各自为战的零和博弈思维。金融是实体的映射,尽量避免雪崩,也即风险防范的思维。

四、2个小案例:某大和某幸福

这2个案例都是乌有乡的企业故事,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乌有乡地处京畿重地,但是长久发展策略和现实都有一定挑战和制约,导致区域内企业暴雷的也不少。

01某大的债委会:相对滞后

某大此前是卡丁车经销领域的龙头,乌有乡的名片之一,也是在大W股上市企业之一。卡丁车是居民消费的重大戏份,重要性等同于我国的现阶段汽车。该业务模式,较为重要的是资本密集型的,而且重资本的预付款模式下,经销商压货较为显著,而一旦消费端出现乏力,带来现金流承压,正好迭代产业的低迷期,在2016-2018持续进入低迷期,叠加公司战略的失误,问题持续放大。

乌有乡的窝窝银行们则提前抽贷,幅度之大,态度之坚决,公司持续的投资现金流净流入,反应了持续的不信任。直到抽贷无以为继,持有人会议即债委会筹建才浮出水面,滞后了接近1年半。

此刻成立的债委会,因而效果不尽人意,因为很难直接恢复此前被抽回的信贷,此后的博弈更为白热期。但是建立同进退的思路,通过展期、资产处置,降低了进一步的损害。

但是违约的发生,并不是债委会造成的。债委会不是因,而是一个试图会诊的信号。

当时的债委会第一次会议结果:

01债委会成立,其他机构申请加入债委会,即视同遵守债委会决议。

02涉及诉讼,法院统一是乌有乡中院。(这一点有些诟病,其实之后的募集说明书在法务层面,应该更为严谨,更有利于投资者,如指定北上深三地为法定,降低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摩擦成本)

03与卡丁车厂协调,恢复帮扶。

那么如果此后出现较为类似的情况,企业可先下手为强,不至于资金冻结、持续抽贷,则保障正常经营下,对非银或者其他小债权人,也是一种潜在保护,历史的教训也是财富。当然,这个债委会起不到较大作用的点在于,此前银行抽贷行为视为合法,在既成事实的框架下予以默认,其实效果有限,已经踩踏,企业正常经营难以恢复。

02某幸福:果断而坚决

某幸福的舆情一直牵扯市场,乌有乡固有的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因为政策的坚决,而陷入较大的困境,某幸福重仓乌有乡博收益的产业造城思路市场予以质疑。当然,这是站在了一定的俯视视角。把时间线拉长,回溯历史,我们依稀可见一些此前我们忽略的历史线,我们太容易通过成败定英雄,而忽略了冒险的失败也是另外一种定义。

话说在2008年之后,基建如火如荼,奥运会的高潮带来民族自尊心的持续上升,引爆于华尔街的次贷危机蔓延至金融危机,世界一体化程度之深,导致我们应对上可能是基于悲观假设,强心针则是启动4万亿。

历史的车轮在现代化、城镇化、工业化和信息化里交融。概念如潮,财富滚滚,古老的土地散发了青春色彩,商品房的市场彻底腾飞。一场地方政府竞争、土地财政、城投、地产交相辉映的大戏拉开了更宽广的舞台。

MR.wang踏上了自己的马车。这家成立于1998年的企业,本身就是踏上了商品房的列车。之后的产城融合思路逻辑上是闭环,但是核心仍是低价吃入土储,通过预期涨幅消化前期成本。公司从固安工业园模式,到后来的围绕核心区域出手,俨然成为乌有乡的“城投”平台,账面的应收款知情者了然于胸,这是百年回收计划。

当然故事线在2017年另一个百年大计的出台后,重拳打击下,公司也走到了命运的分野:进退两难。当然站在历史线当时的路口,我们没有办法直接说企业的决策是100%错的,因为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如果具备炒作的思路,如果么有政策的铁拳,可能市场是另一种解读:勇于担当,敢于重仓,创造神话。

当然历史没有假设,这是个并不是100%错的决策,但是结果却是较为致命的:绝对重仓,高额债务,极低周转,持续失血,构成了谜团。

命运分野的岔路,迎来了过客,某安八百里加急的驰援,似乎让市场看到了一线曙光。但是奇迹终究没有完全诞生,泥淖里的沉沦迎来了2020年尾巴里的分歧。

但是随着某信托高调的违约提示,迅速的和解展期,以及大幅债券折价,在2021年2.1号火速的持有人背景下,我们似乎看到持有人会议并非是混乱的,从前线发来的报告来看,具体围绕以下几个维度:

至少我们看到从某幸福的角度而言,这次吸取了某大的教训,果断出击,在没有被抽垮之前,给自己留一线生机,政策配套、资金配套和经营意愿三者冲击,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实控人构成博弈三角。

是非成败转头空,我们仍在或然历史的韵脚里,不妨抽离片刻,浸入这背后的故事看尽悲欢。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债委会成立的背景,故事线里容不得眼泪,但是潜在的问题到了解决的时候,我们至少从市场化、法治化、公平正义角度来解读更大的意义。

五、一企一策背后的逻辑:结构性的刮骨疗伤和积极救治相结合

行文至此,历史尚未过去,海航等破产仍无最终落地的方案。那么我们再来观察债委会的视角。

第一,从银行角度,大概率是被债委会第一轮即纳入,因为银保监会牵头居多。后续对银行的约束是,盲目抽贷会受到抑制,可能倒逼放贷的审慎性,避免把错误搞得越来越大。

第二,非银视角,可以申请加入债委会,但是实际上基本是鼓励或者是一定程度的必须,核心解决的问题是避免债权人单独行动,资产查封等,减少沟通摩擦。这是利弊相伴的,理论上我们如果有处置时机和抓手,提前是有一定的操作权限,但是考虑到境内司法实践,较为高昂的按标的额起诉、管辖权异议的皮球和资产线索难以查找、执行困难,单个公司直接以一己之力来推动维权,很难具备现实可能性,退而求其次债委会倒是一种渠道。之前蛮荒年代里,一些下沉凶猛的如租赁、信托以及一些私募机构,通过诉讼、查封、发公告等行为引导舆论,倒逼企业把自己债权“优先”,曾起到一定程度奇效,但是从公平角度而言,凭什么?所以金融机构利益本质来讲,会有分歧,因而可能仍有些机构选择不加入。

以下是2014年一个平淡而又兴奋的日子,干啥啥不对的小非,高高兴兴入职某家TRUST,领导拍拍肩膀,年轻人大有可为,你接手下XX项目,即日起恭喜你成为经理。

Iam ready, Promotion !

兴奋的小非骑小黄的速度比以前快了1/2轮,飘扬的尘土和汽车尾气也带着今日份的甜蜜。

第二天10点多,忽然收到一个通知:XX项目可能需要投后管理,小非你正好历练下。当晚的红眼航班徐徐降落在鸟不拉市,工地萧条,星光闪烁,那个时候的心情还来不及咀嚼沮丧,似乎在创设一个美好未来的幻想中忽略了出租车内前个顾客拉下的烟灰。

第三天,约好了企业的财务总监和下面,寒暄片刻,进入正轴,吹拉弹唱各种非总年轻有为后,进入了点题环节:这个项目我们是高度重视的,但是就是最近周转有点慢,展期可不可以。

那一刻的表情很精彩,没有见过大风大浪的小非从幻想中拉回现实,抓紧案头工作和审视,洋洋洒洒找了下企业资产,梳理了建议,立即给领导发了回去,请示该如何处理。

消息在领导的手机上跳跃,他也陷入了沉思,知道这是一个烫手的山芋,终于还是有些爆发的迹象。领导回复,施压,耗着。

小非也发挥了年轻人应有的勇气,各种资产查找。幸好当时是大放水的前夜,通过舆情和施压,终于成功,小非也当选为当年度的公司优秀员工。故事是个happy ending。

但是同一家企业,后来入职的小衣,在2020年尾巴里,一个寒风萧瑟的早上走进企业的大楼,发现了类似的事情。然而,故事的发展似乎是另一个结局:企业说,我真没钱,钱都被抽走了,爱咋咋地吧。小衣,失业了。岂曰无衣,与子同袍,毕竟只是一种理想,现实的残酷超乎想象。

小衣反思了下,到底谁才是风险的创造者和现实的侩子手?

第一,企业的战略和经营有很大的问题,那么这个问题可能潜在已经数年,而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大放水,导致债务持续膨胀,而进入旁氏。

第二,过度的逐利性和层层加码,在他之前的小非后来做的项目,动辄低于13%不做,在击鼓传花中似乎是价差保护,但是本质来讲,是结构套利的一些,只是跑得快而已。

第三,墙倒众人推,破鼓万人捶,其实有些企业是进入旁氏,但是有些核心资产仍在,为何不可以更有序通过债务减计、展期,挤掉泡沫发展,而是通过非理性恐慌造成社会资产严重流失和浪费?

大家看看,上述三个反思是不是体现了小衣的幼稚(老司机觉得),金融机构此前的各自为战,跑得快更重要等思维都是成为某种范式。市场的车轮在2021年初春中碾压至金融民工的肩膀,但债委会规程等,似乎在遥相呼应小衣人微言轻的感慨,有时候一些呼唤并不是无足轻重,赌刚兑,赌按闹分配,是脱离基本面的,是行不通的。

那么在此视角下,我们构建出面向此后的逻辑决策树:

01别把投资决策寄希望于跑得快上,而是扎实的基本面探讨。

02债委会的制度健全后,以邻为壑的思维是酿成整体受损的罪过之一,因履行自己的投后管理,积极在法律和相关层面建设另一种程度的护城河,拒绝按闹分配,打破刚兑幻觉。

03投资有风险,正视风险,控制额度。对于确实有救助价值的企业,那肯定是服务于大局,通过流动性支持等以时间换空间。对于无可救药的,也遵循破产法的约定,积极减计,降低市场非线性冲击。

从以上几个维度出发,我们才能衡量一企一策背后的政策深意:结构性的刮骨疗伤和积极救治相结合,排毒是必须的,但是有效、市场化、法治化、公平正义等原则,是我们需要遵循的。期待债委会的健全和发展,也希望市场不应视之为洪水猛兽,而是医者父母心。

健康的企业也不是不可以成立债委会,增加债权人的利益诉求渠道,不也挺好,期待进化。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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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YY|债委会:一场打击债务幻灭战的兜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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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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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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