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振华谢欣
来源:金诚同达(ID:gh_116bfa8fc864)
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的概念及业务被外国律师率先引入,而随着我国法治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尽调在我国又被赋予了独特的内容。出于投融资或产业整合的需要,许多企业已经同尽调律师有过接触,甚至相互之间已十分熟悉。
在初步介绍法律尽调的功能,分类及基本流程之后,本篇主要介绍一般性法律尽调中公司设立及历史沿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本篇目录
一、公司设立及历史沿革
二、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设立及历史沿革
作为具体尽调工作的起点,律师将通过审阅文件及实地访谈等方式,对标的企业设立以来的历史沿革进行一次全面的合规性梳理。在这项工作中,律师会要求企业提供全套的经工商部门盖章的工商登记资料[1] ,以保证内容的真实与完整。
1.公司设立、历次股权变更及增减资等程序的合规
工商系统的登记公示和相关程序的合法合规不能完全等同。律师在拿到公司全套工商登记的文件后,不仅关注最终结果,还会审慎考虑公司的设立、过往的股权变更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除了核查一般性公司内部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税款缴纳凭证、减资公示等文件外,具有国资或外资背景的公司所涉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备也同样会得到律师的特别关注。
1)国资背景公司关注要点
对于具有国有股东背景的标的企业来说,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国资部分的变更通常需要履行一系列的国资评估,备案,进场交易甚至实质审核手续。这些程序规定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国资监管文件中,体系散乱,非专业人士难以系统的掌握。另一方面,即便无明文规定,地方国资主管部门对于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交易可能有自身特殊的程序要求,律师一般会通过匿名咨询的方式对相关问题予以确定。
2)外商投资企业关注要点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律师主要关注外资股权的变动是否取得了相关审批/备案文件。2016年《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前,外资变更相关事项需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2016年备案制实施之后,则需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随着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生效,今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等内容是否符合《外商投资法》及相关配套措施的规定,也会成为律师的关注要点。
2.注册资本的缴纳情况
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情况,不仅会影响股权结构和股东利益的稳定,也是上市阶段监管层核查的重点。律师在该项工作中主要核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及抽逃出资问题。
1)注册资本实缴情况
公司以往的验资报告、非货币性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出资手续的完备性、已完成实缴资本的银行单据等文件,是律师对注册资本缴纳情况核查的重点。
2)是否存在抽逃出资
法律尽调过程中还会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嫌疑,在必要的情况下,律师将和会计师共同核对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体外公司和标的企业的资金往来记录。
3.股权结构是否清晰
股权结构是否清晰不仅是普通商业尽调关注的重点,更是IPO尽调中的核心问题。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行人应股权清晰,相关股东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诸如股权代持,股权质押等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问题,一般不会被发行审核或注册部门所接受。对于律师的尽调工作而言,我们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对股权结构是否清晰问题进行核查:
1)是否存在私下的股权安排
在尽调过程中,若标的企业未提供股权代持、一致行动安排等文件或未对相关情况予以说明,律师往往难以发现私下的股权安排。律师通常需要通过其他文件(如异常的股权转让)以及管理层的访谈才有可能对上述事项予以确认。
2)是否存在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担保手段,将直接影响标的企业股权的稳定性。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律师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标的企业股权质押情况,同标的企业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予以核对,并就影响股权结构的风险告知客户。
4. 股权转让的合理性
拿到公司历史沿革中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相关的交易价款支付凭证后,律师将研判该次股权转让定价是否合理,若转让对价明显低于公司当时的实际估值甚至为无偿转让的,律师通常会要求标的企业说明此次股权转让的目的及定价的依据,从而判断股权转让背后的缘由。此外,就定价明显不合理的股权转让,律师会提示税款补缴、该次股权转让行为存在瑕疵乃至背后可能存在股权代持的风险。
5. 前轮投资文件的特别条款
为维护前轮投资者的权利,标的企业章程和股东协议中可能载有本次交易中影响本轮投资者权利以及对标的企业股权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的保护性条款。根据客户的要求,律师将在本次交易文件中对前轮交易文件中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组成与议事方式、反稀释、跟售权、领售权、优先认购权、估值调整(对赌)、回购权、分红权等特别条款进行清理或调整。
二、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掌握着公司经营总体策略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标的企业控制权不清可能导致股东僵局的结果,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IPO过程中,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是上市的必备要件之一。
1.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方式
《公司法》对控股股东(持股50%以上或所持股份足以对股东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和实际控制人(通过相关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认定具有明文规定。律师将审查公司的股权结构图,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证明对公司产生实际控制的法律文件,对实际控制人情况予以确定。特别的,就控股股东为合伙人企业(比如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在申请IPO过程中则较为复杂,需要针对标的企业的特殊情况予以确认,有的时候可能需要在律师建议下补充签订一系列文件对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予以强化,以应对审核。
2. 投资人并表处理的需求和安排
针对以取得标的企业控制权或财务并表为目标的投资人,律师在尽调过程中,除了确定当前实际控制人外,还需要分析标的企业的股权和内部治理结构,向投资人说明达到该目的应当取得的最低股权比例以及可能需要采取的其他行动。在无法获得多数股的情况下,律师将和会计师沟通,以改组董事会或在高管团队增加影响力等方式达到控制或并表的目的。
3. 其他影响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的资格问题也是此阶段的审查要点,律师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审阅底稿及高层访谈的方式,就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公务任职、诉讼、行政或刑事处罚等影响其支配公司运营地位的情况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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