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并不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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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10:43 1823 0 0
集体用地十分鸡肋的四大现实原因

作者:投拓江湖

来源:投拓江湖(ID:TT707276146)

近两年随着政策层面,对集体建设用地上市的不断完善,集体建设用地越来越广泛地,进入了房企拿地的视野。甚至不少媒体异常兴奋,认为这将加大城市土地供应,降低土地价格,从而长远来讲会降低房价。

事实真是如此吗?

早在2017年8月,我国在北京、上海、广州、杭州、成都、沈阳、南京、合肥、厦门、郑州、武汉、佛山、肇庆等十三个城市,允许其试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2018年4月和10月,北京和上海分别以协议和挂牌方式出让了多宗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建设租赁用房。集体建设用地上市,从实操的层面,打开了一个范例。

而在2019年8月26日修改通过的《土地管理》修正案,则正式以国家法律的层面,将集体建设用地上市制度予以肯定,直接允许将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上市流转。新版的土地管理法,已经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今年三月份,作为新土地管理法的配套制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其中对地方政府的用地权限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有更多的用地自主权。一时间,不少房企对集体建设用地垂涎三尺,纷纷开始研究如何地价拿集体用地。

我国的集体建设用地,是一个集合概念,其按种类又分为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公益和公共设施用地这三大类。

宅基地大家都很清楚,就是村集体范围内,村名自住房以及周围附属设施的用地,一般是属于非经营用地。包括已建住房用地,已建住房后荒废的用地,准备建住房的用地。

多说一句,宅基地在9月9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对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已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可以由子女继承和登记,不受子女是否具有城镇户口的限制。

经营性建设用地,指的是集体经济组织下属的具有生产性、经营性、服务性的集体建设用地。主要用途是方便集体兴办企业,承载的土地场所,主要类型有经营性宅基地、商业用地、产业用地这三类。

公益和公共设施用地,主要是为了方便村民生活教育娱乐等用途,提供公益和服务设施的用地。比如:村中小学、卫生站、电影院、村委会办公室等用途的土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目前能够上市流转的,只有第二类,即村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想搞集体建设用地,并没那么简单,至少需要跨越四大障碍:

一是新土地管理法23条的规定,允许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大家需要看清这个表述,指的是“新增的”。对于城市辖区范围内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绝大部分甚至全部都会以征收拆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以后,公开上市。这是唯一的通道,没有其他可能性,毕竟土地财政的秩序还是要维护的。新增的那些集体建设用地,大多集中在城市以外的乡村,位置较为偏远,这对于房企来说基本上没有价值。

二是关于土地的用途问题,虽然名字上叫集体经营用地,但是大家还需要知道一个问题,那就是国土空间规划允许你作为住宅、商业、工业用地的,你才可以进行相关用途的开发。一般来讲,国土空间规划大多都只做城市的,乡村的很少会覆盖,你要弄还要单独去申请搞一个审批。虽然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农转用的指标审批权下放了,但是国土空间规划仍然还在国务院手中,没有下放。这个事情搞起来是很麻烦的,时间很长,还不一定能搞成。

乡村范围内,一般也很少会规划有住宅用地,大多是规划商业、工业、文化旅游等用地。新的土地管理法本意,也是直接杜绝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住宅,但在租赁用房上,开了一个口子。对于房企来说,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搞租赁是没啥价值的。

三是怎么供地,怎么审批的流程问题。与国有建设用地不同的是,集体建设用地属于村集体,供地来源理应也是村集体。按照目前的制度文件理解,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者,需要与村集体协商,并且与村集体或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方可流转使用土地。

这样搞很多问题就来了,地是由村集体出的,那各级自然资源局应该怎么管?是直接监管还是提供相应的标准。还有,土地取得以后,集体土地开发,怎么进行报规报建,需要取得哪些证照和手续,目前这些领域大多都还是一片空白。

四是市场认可度的问题。在我们国家,买一套房子从来就不只是一套房子的问题,其背后还牵扯了城市的入场券资格,相关资源配套,社会地位,甚至是个人的社会地位等等。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出来的住宅产品,经过这三四十年的发展,已经有了一套完整的价值评估,社会认同,二手房买卖等规则。

即使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某房企成功开发了一个住宅项目,但是其后的销售怎么办?客户是否认同,客户买了之后能否实现资产的增值保值?这些现在都没有一个答案。因此,集体建设用地并不香。

有的房企属于时代的弄潮儿,喜欢走在行业的前段,去研究一些新的机会,甚至喜欢去赌博,赢了就会所嫩模。理由很简单,在别人未至时,抢下头筹。但集体用地目前仍是一个尚不清晰的未来,即使你赢了,成了吃螃蟹的第一人,但是你很有可能有熬不到那一天,因为从风口到最终制度的落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充满不确定性。

集体建设用地,毕竟还没一家头部房企去做,这是有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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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集体建设用地,并不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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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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