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程序中,出资人的股权被查封如何处理

破产法律评论 破产法律评论
2021-08-09 15:05 7715 0 0
重整程序中,为了吸引到新的投资人,重整计划草案往往需要对原出资人的权益进行相应调整。

作者:徐元永

来源:破产法律评论(ID:pochanfalvpinglun)

重整程序中,为了吸引到新的投资人,重整计划草案往往需要对原出资人的权益进行相应调整,对此,破产法第85条、87条也均予以认可。但是,如果原出资人所持公司股权已被他人申请查封的情况下,重整计划能否对其调整呢?实践中这种情况是经常碰到的。企业既然已经到了破产的地步,就说明原企业乃至股东已经使出浑身解数,仍然难以挽救企业,股东以股权作担保或者因涉诉而被查封就再正常不过了。

从股权转让的角度看,被查封的股权进行转让是受到限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第2款规定,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这是从股东与第三人进行股权交易的角度来讲的,但重整针对的是整个公司,而不是股权被查封的某个股东。因此,调整股权不应因股权被查封而受到影响。

而且,破产法第87条也规定只要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即可,并未规定股权被查封后就不能调整。实际上,不调整股权,几乎是不可能有新的投资人进驻的,这对重整企业乃至全体债权人都是不利的。

那么,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对被查封的股权进行了相应调整,如何过户呢?实践中对于没有权利负担的股权过户相对容易,但股权被查封且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过户就存在法律上和操作上的难题。

有观点认为,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属于生效的法律文书范畴,工商部门应当根据重整计划的内容办理过户手续,这属于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范畴。但笔者认为,重整计划还不能完全等同于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重整计划是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尚存争议,破产法第93条就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条并未规定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重整计划。

如果强行过户,就意味着查封申请人的债权将丧失相应的清偿担保功能,这对查封申请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但从另一个角度考虑,重整计划既然可以对股权做相应调整,乃至削减为零,这就说明为了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利害关系人作出某种不利的决定。更极端的情况是,如果原出资人的股权被调整为零,此时的查封根本不具有实际意义,因为查封申请人是不可能从查封的股权中享受到任何经济利益的,更何况大多数企业重整时已经是资不抵债了。此时仍然不允许过户,只能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这无论从人情还是法理上都说不过去,也有违破产法设立重整的立法目的。

因此,笔者认为即使对于查封的股权,仍应当允许办理过户手续。只不过实践中需要破产申请受理法院有所作为,管理人也要积极协调。当年五谷道场重整案中就涉及到这个问题,最后也是在最高法院、北京市高院等协调下才得以解决。如今十年过去了,这一问题仍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寻。

在目前的现状下,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管理人应当早调查早发现,提前做好应急预案。首先,积极与查封申请人协调,能协调好那是再好不过了;其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将股权查封的事实尽早予以披露,防止重整计划通过后导致无法过户的尴尬;第三,可以考虑赋予查封申请人优先投资权,变通解决股权过户难题。

注:原创文章,转载需联系作者!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破产法律评论”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重整程序中,出资人的股权被查封如何处理

破产法律评论

企业因债而困,亦由债而生!破产法是企业向死而生的法宝!

52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政信三公子
    政信三公子

    铛煮山川,粟藏世界,有明月清风知此音。呵呵笑,笑酿成白酒,散尽黄金。

  • 中证鹏元评级
    中证鹏元评级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评级机构之一,先后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及香港证监会认可,在境内外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并具备保险业市场评级业务资格。2019年7月,公司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信用评级业务资质,实现境内市场全牌照经营。 目前,中证鹏元的业务范围涉及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公司债券评级、企业债券评级、金融机构债券评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评级、结构化产品评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评级、境外主体债券评级及公司治理评级等。 迄今为止,中证鹏元累计已完成40,000余家(次)主体信用评级,为全国逾4,000家企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和公司治理评级。经中证鹏元评级的债券和结构化产品融资总额近2万亿元。 中证鹏元具备严谨、科学的组织结构和内部控制及业务制度,有效实现了评级业务“全流程”合规管理。 中证鹏元拥有成熟、稳定、充足的专业人才队伍,技术人员占比超过50%,且95%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016年12月,中证鹏元引入大股东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战略升级。展望未来,中证鹏元将坚持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强化投资者服务,规范管控流程,完善评级方法和技术,提升评级质量,更好地服务我国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微信公众号:cspengyuan。

  • 小债看市
    小债看市

    最及时的信用债违约讯息,最犀利的债务危机剖析

  • 雷达Finance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观点
    观点

    观点(www.guandian.cn)向来以提供迅速、准确的房地产资讯与深度内容给房地产行业、金融资本以及专业市场而享誉业内。公众号ID:guandianweixin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