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烨:​浅析管理人制度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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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16:02 2307 0 0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董烨在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作者:董烨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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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破产法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400余位参会嘉宾围绕论坛主题“营商环境优化建设中的破产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及其“破产审判府院联动与营商环境”“管理人制度与信息化建设”“债务人财产与债权保障”“重整程序与困境拯救”“个人破产立法问题”“合并破产与跨境破产”等六个具体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

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将持续为大家推送各位嘉宾在会议上的精彩发言,下面推送的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董烨在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浅析管理人制度的刑事责任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董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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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行、各位老师,大家下午好!我自己遇到两件事,某地管理人跟我讲,法院把所有管理人账户都查封了,原因是去年底有一个管理人(是位老律师)从管理人账上挪了1000多万买了基金理财,被法院发现并及时追回了,但压力很大,就采取了一个办法,每次把所有管理人账户全部查封。管理人费用自己先垫,用到一定额度找法院,然后法院就派法官解封,如此往复,法院和管理人都很辛苦。我当然不希望有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引起了我的思考。第二件事,我帮人做案子的时候,管理人是会计事务所,检察院指控了单位犯罪,审理法院不是破产审理法院,开庭时叫管理人派人过来,我没有在意,就叫会计师事务所派人过去,他们回来之后很不高兴,问“为什么把我关在笼子里面,而且法官对我特别凶”。管理人代表单位出庭的时候跟原单位是不一样,法院可能操作有点问题。我们后来跟破产审理法院说了一后,就纠正了,没有再这样做。通过这两件事就想管理人刑事责任会不会有,要不要承担?我们确实在网上没有搜到管理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但是我们搜索到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破产法条文当中,对它只做了概括性的规定,怎么承担不知道。什么是管理人的刑事责任,为什么要承担刑事责任?管理人刑事责任涉及哪些罪名?我们认为这个有特殊性,是管理人在破产履职过程中要做违法犯罪的时候要承担责任,一个特点是时间上要从法院制定开始,到定制履行职务为止。二个特点要以违反破产法为前提,因为管理人也有其他社会角色,我们只讨论破产程序中的。

为什么管理人承担刑事责任?第一是管理人的权利来源,法理上有很多说法,从形式上来讲,我们是法院指定的,这跟一般的委托人的委托,甚至跟自行清算中的委托都是不一样的,权利来源有点不一样,实际上是承担了带有公权性质的意味在里面。第二是基于管理人的法定义务,破产法27条忠职勤勉。第三是如果破产管理人实施的行为符合犯罪的构刑的时候也应该构成。

具体来说,一是管理人涉及的罪名可能有妨碍清算罪,这个可能单独构成,也可能是共犯。因为温州法院已经对企业有妨碍清算罪的案例了。二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进入破产程序以后也有这种行为的可能。三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四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五是职务侵占罪。基于法院指定管理人有没有可能构成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变成贪污罪也不好说。六是变成挪用资金罪。七是破产中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比如虚假破产罪,非法经营罪等等,就管理人的特点而言,不足以构成上述罪,虽然破产中也可能有这些罪名。

管理人有没有构成单位犯罪?从一般的原理来讲,管理人也可能构成单位犯罪,上述罪名中有单位犯罪的也可以构成。这里面又绕回来了,管理人到底是什么主体?开个玩笑,如果我们达到涉及单位犯罪,是主任出庭还是作为项目负责人出庭?因为法院文书指定项目负责人一般是我,但是我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我们主任,这也是我们不太懂的地方,还有其他一些问题,也是借此机会向大家请教,谢谢大家。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中国破产法论坛”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主题演讲|董烨:​浅析管理人制度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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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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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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