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付费”有助于提升评级公司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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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16:20 1034 0 0
对于评级公司公信力的提升,披露评级结论的推理验证过程,让评级流程透明化、阳光化,比结果是否准确、由谁来付费更加重要和有效。

作者:susu

来源:评级的艺术(ID:Rating-Utopia)

市场上不少人认为评级种种乱象背后根源在发行人付费模式。似乎只要付费主体改变,评级公司的公信力就会自然而然得到提升。

关于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怎么可能?

先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评级费真是发行人付的吗?问这个问题,你可能会觉得匪夷所思,认为提问者八成是傻了。明明是发行人真金白银付给评级公司的,发票的抬头也是发行人,这还有错?

所谓的付费并不是谁出面付钱,而是说成本最终由谁承担。现代化分工下,让发行人付费是更节约社会成本的做法。100家投资机构都对一家发行人的债券有兴趣,分别花钱买评估报告,这其中会产生多少不必要的交易费用,不会产生厚此薄彼的利益冲突?如此说来,评级费是发行人替资本市场相关利益主体先行垫付的费用。至于分摊比例,取决于相关方的博弈能力。对于强AAA主体,可以把这个成本转嫁给投资人或中介机构;而对于弱资质的主体,费用就会成为资金成本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发行人是社会利益相关方的代表,虽实际付钱但并不决定是否要付钱;真正出资的,是使用评级报告的利益相关方,这包括监管机构,包括投资人,也包括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等。所以说投资人不付费就不应该对评级公司的报告提要求的说法是有问题的。

那为什么市场会认为发行人可以随意更换或威胁更换评级公司从而获得更高级别?那是因为刚兑环境下,市场并不在意评级。评级对于投资而言,更多就是一个监管符号,对实际业务并没有多大帮助。别说外评,整个风险评估,在靠信仰投资的刚兑环境下,起到的作用都很有限。投资人对评级公司提供的服务开始表示不满,这恰恰说明投资机构已经开始行使自己在市场上的话语权,也说明评级机构逐渐开始在资本市场真正发挥作用。

从这个角度来说,“投资人或(和)发行人付费,由监管机构以抽签的形式随机挑选评级机构来评级”的模式恰恰剥夺了投资人选择的权利。发行人付费模式下,如果投资人不认可特定评级公司的评级结论,直接简单粗暴降一级定价,也可以要求发行人更换或者追加认可的评级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发行人还有必要因为级别要求更换评级公司吗?

但付费模式改变后,评级公司不经市场机制筛选淘汰,而由“天意”来均摊业务。这种平均主义还有一个很大的副作用,会让评级公司逐渐产生自己是监管的错觉。弱化对市场的服务意识,变成衙门的评级公司是市场希望看到的吗?落井下石加剧资本市场顺周期不对,但只考虑维稳,在风险暴露之际不敢或不愿充分揭示就对?

付费针对的是效率而不是独立。对于评级公司公信力的提升,披露评级结论的推理验证过程,让评级流程透明化、阳光化,比结果是否准确、由谁来付费更加重要和有效。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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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投资人付费”有助于提升评级公司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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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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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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