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光伟:​先行示范区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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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11:45 2932 0 0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龙光伟在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作者:龙光伟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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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破产法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400余位参会嘉宾围绕论坛主题“营商环境优化建设中的破产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及其“破产审判府院联动与营商环境”“管理人制度与信息化建设”“债务人财产与债权保障”“重整程序与困境拯救”“个人破产立法问题”“合并破产与跨境破产”等六个具体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

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将持续为大家推送各位嘉宾在会议上的精彩发言,下面推送的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龙光伟在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先行示范区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的几点思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龙光伟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龙光伟.jpg

各位破产界的同仁:

大家好!感谢论坛主办方的邀请,使我们有机会在这里与大家学习分享和交流。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以批量授权的方式支持深圳深化改革开放探索。其中,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是本次批量授权的重要内容。深圳虽然是全国最早探索破产制度的地区之一,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适应新时代的需求,着力完善破产办理制度,推动改革创新再出发,仍需要更大的努力。借此机会,围绕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中开展破产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与大家分享,希望可以抛砖引玉,汇集更多的精英智慧,推动完善改革。

思考一:推动预重整制度,如何本土化?

预重整制度源于境外市场经济的破产实践,是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困境企业司法救济的制度,目前国内也有愈来愈多的企业探索适用预重整程序完成了企业再生。从审判实践角度来看,预重整制度结合了庭外债务重组及庭内司法重整的优势,创新困境企业挽救机制,弥补了庭外债务重组在司法强制作用以及是否普遍适用全体债权人等方面的缺陷,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特别是在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申请适用预重整程序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各地在预重整程序价值、适用标准和配套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市场和业界引发的讨论也十分热烈。

在深圳率先出台的《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中,对预重整制度的基本架构进行了初步的设计,虽然获得一些业内好评,但是在具体案件适用实践中,仍然存在缺乏全面详实的信息披露规则、未形成预重整成果的固定制度等需要完善的地方。中央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中提出,试行破产预重整制度,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围绕这一目标,在试行预重整制度方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路径着手:一是增加制度供给。通过中央授权批准下特区立法等适当的法律方式,使预重整制度从地方实务探索提升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地方先行先试,同时从实务操作层面强化对预重整机制的程序规范,使其更具公信力和约束性;二是完善信批规则。预重整具有司法保护下的庭外重组性质,司法介入的目的是保障各方利害关系人获得公平谈判的机会和平台,在预重整阶段,应当在当事人遵守保密义务的前提下,设定债务人的信息披露要求与标准以及强制披露事项,并借助听证、听取债权人意见等方式来判断债务人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从而保证预重整服务于债权人整体利益而不会异变为局内人私相授受的“法外之地”。三是明确预重整转入重整程序的标准。借鉴美国、英国等破产制度相对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破产审判的现实情况,应当对预重整制度终结时转入重整程序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即对预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和债权人支持比例进行细化要求,并在重整程序中及时固定预重整成果。

思考二:推动跨境破产协作,支点在哪?

批量授权清单中提出了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的目标,而跨境破产协作是实现建立和完善重整制度的重要环节。目前境内在跨境破产协作方面,还存在“对外提出申请多、对内受理申请少”的实际问题,这与我国在跨境破产方面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配套实施制度的现状不无关系。深圳立足粤港澳大湾区和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在跨境破产探索方面具有区位优势和中央政策支持优势,我认为在搭建跨境破产的具体审理规程方面,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制度支点:一是探索镜像原则在跨境破产申请审查中的应用。由于我国尚未签署跨境破产的国际合作协议,在跨境破产审判规则设计方面,既要充分考虑中国本土的破产制度,也要充分理解境内外破产制度的差异。适用镜像原则,对境外程序进行境内程序的对应审查,一方面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五条及近期有关司法政策确立的推定互惠原则,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应对境外不同破产体系下破产标准的差异状态。二是探索跨境破产申请期间的临时救济制度。由于对境外破产法律制度的查明和语言转换等实际原因,人民法院在审查跨境破产申请时可能需要较长时间,而暂缓审查期间的个别执行和个别清偿行为,是保障各方利害关系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三是探索制定不同层次司法协助的方式体系。我国破产法体系下,如何为境外债权人提供司法协助是各方讨论和思考的问题。个案中应当综合考量境内财产的形态和境外破产程序的性质,有限度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最适合的司法协助方式,包括启动辅助破产程序、协助调查、协助接管等多个事项。

思考三:个人破产制度破冰,怎样落地?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已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立法虽已破冰,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为推动条例顺利实施,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支持深圳个人破产审判试点探索的北京下,条例首次探索将破产事务管理权与破产审判权分离,立法确认了“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的破产办理体系。设置破产事务管理机构,依法承接破产事务管理职能,使破产府院联动机制法治化常态化,全面提升办理破产的整体效率。深圳法院也将搭建个人破产的办案平台、信息公开平台、联动与风险监测平台等信息化平台,用科技力量探索落实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增强个人破产案办理效率,实现个人破产信息共享。

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总结了经济特区40年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积累的十条宝贵经验,对新时代深圳经济特区建设提出六项明确要求。先行先试是深圳的历史责任,作为中央授权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深圳法院将以制度探索为依托,持续加强破产审判综合配套改革,为国家破产制度和办理体系改革做好探路先锋,不负重托,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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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主题演讲|龙光伟:​先行示范区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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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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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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