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然:​破产审判“科技树”信息体系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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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15:00 2571 0 0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莫然在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作者:莫然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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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破产法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400余位参会嘉宾围绕论坛主题“营商环境优化建设中的破产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及其“破产审判府院联动与营商环境”“管理人制度与信息化建设”“债务人财产与债权保障”“重整程序与困境拯救”“个人破产立法问题”“合并破产与跨境破产”等六个具体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

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将持续为大家推送各位嘉宾在会议上的精彩发言,下面推送的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莫然在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从“三维”至“一体”:

破产审判“科技树”信息体系之构建

——以诺兰六阶段模型为分析视角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 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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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关于破产审判信息化,本来不属于破产法的讨论范围,因为它本质上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信息管理学方面的问题。以下的发言是我个人对破产审判信息化的一点体会,与大家分享。

第一,破产信息化建设初具雏形。先梳理现在的整个破产信息系统,在宏观方面,在全国企业破产案例完全之后形成终端管理平台的大一统,已经初步实现了案件流程标准化、案件管理可视化、案件审理透明化;中观方面,部门单位之间的协作高度融合,特别是执行与破产的有序衔接,法院与银行的司法协作;微观方面,智能手机办公“PC化”碎片办案理念也已经建立,做到了电子信息的高效流通、指尖上的财产处理,现在京东、淘宝平台专门开设了破产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

第二,美国管理信息系统专家诺兰(Richard·L·Nolan)通过对200多个公司、部门发展信息系统的实践和经验的总结,在1979年提出了著名的信息系统进化的阶段模型,即诺兰模型。诺兰阶段模型提出时间较早,其同时提出的一些理念可能随着时代发展需要修正,但诺兰模型仍奠定了信息系统发展的理论基础、阶段经验和客观规律,后续提出的许多信息系统成长模型多以诺兰模型为参照。在资源调配角度可以极大地减少的抉择的盲目性,能够使组织者在决定发展方向时立足于清晰的定位,对信息化建设仍具有划时代的指导意义。虽然重整信息网这一全国性的大型平台已经建立,但全国各地法院在自用系统管理破产案件的方式并未根本终结,还有相当部分地区法院采取本院案件管理系统与重整信息网并行使用的方式。多重平台的使用,一方面会引起信息重复使用,增加信息录入人员工作量,且极易造成不同管理平台之间数据差异;另一方面,对于债权人等公众当事人,由于没有唯一的权威信息发布平台,容易对破产审判公信力产生疑惑。考虑到司法案件的保密属性等因素,重整信息网在开发过程中并未考虑引入服务意识一流的互联网公司参与建设,甚至在信息共享方面亦未能实现数据端口的直通。这一状况近几年能否有所改变,并达到破产信息万众互联的“一盘棋”,尚需继续观察。整体而言,我国破产信息科技树体系整体已经越过初装阶段与蔓延阶段,处于控制阶段、集成阶段、数据管理阶段同时向成熟阶段并进的局面。

第三,“科技树”体系建构的意义。在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中使用“科技树”的意义在于使用科技树模型,能够对资源的配置形成最科学的选择和管理。特别是在破产审判这一特别审判领域,应采取有别于一般案件的信息管理流程,为日后持续发展提供合理预判。我将破产信息化的“科技树”体系构成主要划分为三个部分:即“树根”、“树干”及“树冠”,以对应宏观、中观、微观三个维度。1、“树根”:宏观统筹要件,这是整个破产审判信息化“科技树”体系的核心要件。破产案件的司法案件根本属性,人民法院作为破产案件当然的管辖机关,必须牢牢掌握着信息出口的话语权,这决定了破产审判信息化中人民法院的绝对控场角色的定位,昭示了现阶段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信息建设的主导作用。当然,主导并不代表绝对的控制,而是通过适当的数据整合方式,将信息管理融合至具体的司法事务之中。2、“树干”:中观调联要件,信息存在的意义在于流通与共享,否则其将一文不值。在破产审理中搭建信息之桥梁,关键点在于“调配”与“关联”,通过引入信息技术,将信息流通程度调整在破产法院可以接受的信息共享上限以下,在外部公众可以忍受的信息需求下限以上,达到相对平衡后,再施加动态手段予以调控,保证信息的有效流转,这是“科技树”体系存续要件。3、“树冠”:微观生态要件。破产案件的审理离不开信息的繁荣,而繁荣的前提是有积极的信息生成、应用、更迭和留存,这是“科技树”体系的发展要件。司法信息在破产微观信息生态系统上虽有着一定的占比,但仅仅依靠司法行为不足以填充完整的破产微信息生态,还需要大量的社会商业活动信息作为破产信息微观生态重要构成部分,再通过一个个关联点,将信息聚合,即形成了“科技树”体系的“树冠”——微观信息生态要件。正是上述三个要件,构成了现阶段破产信息化“科技树”一体化体系的1.0版。

第四,科技树体系向“2.0版”升级。破产信息“科技树”的升级和发展,还需要通过横向与纵向两方面的挖潜进行巩固与加强。其中的纵向挖潜,指的是坚持以破产法院为中心的破产审理制度,统筹各级人民法院的信息化推进,完善立体化的破产信息系统。横向挖潜,是指合理统筹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引入现成的高科技信息技术,满足商业主体的市场竞争需求。通过以下的一系列措施,最终将宏观、中观、微观这“三维”归于更高效的科技树2.0“一体”版本:一是“固根”,积极主导司法机关响应,落实数据管理专项系统使用。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度化进一步强调以重整信息网作为全国处理破产案件的专用平台,将地方平台定位为辅助性平台。2、对短板模块作针对性强化。如管理人绩效评价、资金管理等短板方面加大投入,有效消除“木桶效应”,提高系统的使用下限以满足办案需要。3、促进数据信息有效使用。破产审判信息化过程形成并采集的信息数据,能提升破产法院的审理质量,还可以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决策依据。二是“强干”:良性引导行政部门适应。在破产审判中,不可避免需要获取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内的信息,如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需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接,破产财产中的不动产登记需要与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对接,管理人的印章刻制与注销需要与公安部门对接,等等。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破产案件处理中应注意与当地政府建立起良好的协调机制,在部分地区已经有法院借助“府院联动”的模式进行探索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化身信息“传话人”,不失为目前一种较好做法。三是“茂冠”:理性回复社会公众呼应,具体做法方面,1、可以在重整信息网或各地破产案件管理平台中,引入社会商业主体参与非审判核心的建设,实践已经证明,使用破产财产拍卖平台频率越高,越易吸引资金参与,有利于财产处置的价值最大化;2、在资金管控发放方面,利用好“数据链”技术,打造适用具体案件处理的“破产信息链”,引入对于款项管理有专业知识与开发能力的金融机构,对敏感涉密内容等事项有效管控;3、引入大型互联网公司为重整信息网开发专门的手机APP或智能小程序,并根据法官、管理人、债权人的需求保持高频率更新,保持智能设备端的“碎片化”办公不会落伍于时代。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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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主题演讲|莫然:​破产审判“科技树”信息体系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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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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