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在即,城投可以发行哪些专项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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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21:14 2922 0 0
专项公司债、企业债一览。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债市虽然短暂沉寂,但今年总体向好的趋势并没有改变;新一轮债券的发行正在路上。在发改委提出新的县城建设专项债券的同时,各类已有的专项公司债券已经重新蠢蠢欲动,即将重新受到投资人的亲睐。

毕竟,和相对较弱的县级平台主体相比,2A和2A+平台发行的专项债券更符合投资人的风险偏好;如今的基建市场化改革也将产业项目的资金运行变得更加合理,使得专项债券成为相对安全的投资选择。

因此,近期城投即将再次开始发行各类专项债券:

绿色债券

发行依据:发改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

项目类型:

(一)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以及余热暖民等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改造、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企业能效综合提升、绿色照明等。

(二)绿色城镇化项目。包括绿色建筑发展、建筑工业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海绵城市建设、智慧城市建设、智能电网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等。

(三)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包括煤炭、石油等能源的高效清洁化利用。

(四)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水能、风能、核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浅层地温能、海洋能、空气能等开发利用。

(五)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包括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循环经济、再制造产业等。

(六)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节水改造、海水(苦咸水)淡化、中水利用等。

(七)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危废、医废、工业尾矿等处理处置。

(八)生态农林业项目。包括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以及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林产业。

(九)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包括节能环保重大装备、技术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等。

(十)低碳产业项目。包括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及相关装备的产业化,低碳产品生产项目,低碳服务相关建设项目等。

(十一)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项目。包括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项目。

(十二)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包括低碳省市试点、低碳城(镇)试点、低碳社区试点、低碳园区试点的低碳能源、低碳工业、低碳交通、低碳建筑等低碳基础设施建设及碳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比例: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 80%(相关规定对资本金最低限制另有要求的除外)。

资产负债率要求:在资产负债率低于75%的前提下,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它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

项目收益债

发行依据:发改委《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

项目类型: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及PPP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改善民生的项目、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项目,通过项目收益债券融资。

发行要求: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要求。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的债项评级应达到AA 及以上。

募集资金比例: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的存续期不得超过项目运营周期,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应与项目收益相匹配。

资产负债率要求: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第 2.2 条第(七)项的相关核查(即50%核查),即不符合单50%要求主体的公司也可申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

发行依据:发改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发改办财金〔2017〕730号)

项目类型:由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债券。现阶段支持重点为: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

募集资金比例: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要求: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及以上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申请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要求:

1、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

2、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设置市场化增信方式。

3、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申请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可不设置差额补偿机制,但应明确项目建设期利息偿付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法律文件。

停车设施专项债

发行依据:发改委《停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818号)

项目类型: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城市停车场项目。

募集资金比例:募集资金占城市停车场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资产负债率要求: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 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养老产业专项债

发行依据:发改委《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

项目类型:支持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项目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提供养老服务。发债企业可使用债券资金改造其他社会机构的养老设施,或收购政府拥有的学校、医院、疗养机构等闲置公用设施并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募集资金比例:募集资金占养老产业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 60%放宽至不超过70%。

资产负债率要求: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 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

发行依据: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项目类型:鼓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融资,重点支持《“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 号)中明确的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重要资源循环利用工程、宽带中国工程、高性能集成电路工程、新型平板显示工程、物联网和云计算工程、信息惠民工程、蛋白类等生物药物和疫苗工程、高性能医学诊疗设备工程、生物育种工程、生物基材料工程、航空装备工程、空间基础设施工程、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及关键部件工程、海洋工程装备工程、智能制造装备工程、新能源集成应用工程、关键材料升级换代工程以及新能源汽车工程等二十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项目。

募集资金比例: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 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资产负债率要求: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 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

发行依据:发改委《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755号)

项目类型:专项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募集资金比例:募集资金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资产负债率要求: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 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双创孵化专项债

发行依据:发改委《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2894号)

项目类型:募集资金用于涉及双创孵化服务的新建基础设施、扩容改造、系统提升、建立分园、收购现有设施并改造等,包括但不限于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引导范围的“双创”示范基地、国家级孵化园区、省级孵化园区以及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大学科技园中的项目建设。

“双创孵化”服务是指为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以及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募集资金比例:允许发债企业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资产负债率要求:

1.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主体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2.对企业尚未偿付的短期高利融资余额占总负债比例不进行限制,但发行人需承诺采取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

3.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12%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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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浪潮在即,城投可以发行哪些专项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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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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