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生:破产重整中处置未申报债权的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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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10:55 5417 0 0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春生在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作者:王春生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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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破产法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400余位参会嘉宾围绕论坛主题“营商环境优化建设中的破产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及其“破产审判府院联动与营商环境”“管理人制度与信息化建设”“债务人财产与债权保障”“重整程序与困境拯救”“个人破产立法问题”“合并破产与跨境破产”等六个具体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

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将持续为大家推送各位嘉宾在会议上的精彩发言,下面推送的是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春生在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破产重整中处置未申报债权的三种模式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王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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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嘉宾:

大家下午好,我是来自“天府之国”成都的王春生律师。非常高兴在这样一个阳光普照、秋高气爽的季节和大家在北京欢聚一堂,参加一年一度“破友”的盛会。在这儿,我首先由衷感谢组委会给我这个机会,更要感谢在座的何教授、王教授,通过线上为成都和四川的“破友”讲授课程,同时也真诚欢迎老师和嘉宾们以后到成都做客,多多关心、帮助和指导成都和四川的破产事业。

到今年,2007年《破产法》已经生效十三年,有些规定急需修改和完善。今天我的分享主要针对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主题是《破产重整中处置未按期申报债权的三种模式》。

在我个人看来,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是《破产法》中最具修改必要性和紧迫性的条款。在座的各位实务专家应该有普遍的感受,因为这个条款的存在,管理人和投资人的交流难度很大,需要费很多口舌来解释;很多投资人因为担忧这个条款后面巨大的风险,被迫选择了其他重组的方式甚至最终放弃投资。我们能查到的典型案例如2012年ST宏盛破产案,管理人预留8000万的偿债资金用于应对未按期申报债权,此举饱受债权人质疑,导致案件进展陷入僵局。

我们做了一个系统梳理之后,对全世界范围内处置没有按期申报的债权的做法归纳了三种模式:一是绝对严格模式;二是绝对宽松模式;三是相对折中模式。

1.绝对严格模式

简言之,绝对严格模式就是指债权人一旦未按期申报债权,即直接丧失实体权利的做法,或设置严格的限制。具有代表性如法国商法典、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都采取绝对严格模式。在我国,这套模式也曾有过应用,老《破产法》把逾期申报债权直接视为放弃权利。现在新的《破产法》对破产清算程序中晚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的也不予保护,同样是绝对严格模式的体现。

绝对严格模式有合理性:一是为各方确定程序发展的预期;二是避免浪费,回归到《破产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但今天我更多要谈一谈折中模式的不足:一是不合法理,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间申报债权,并不构成其丧失实体权利的充分条件;二是存在诸多负面效果,不能清偿合法债权,从政治高度看维稳的风险很大;三是很多案件逾期申报不能归于债权人,实际上管理人、债务人乃至人民法院都有存在过错的可能,绝对严格模式的处理“一刀切”,有些粗暴。

2.绝对宽松模式

现行法中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就是绝对宽松模式的体现,在其他地方我们没有找到更多例子。我个人认为这是一种没有底线的宽松,这个问题很大,理由就不再展开向大家汇报。主要是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与基础法理相悖,没有遵守“责任和过错成比例”;二是不符合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没有尊重重整企业的未来发展权,也间接损害了债务人主动启动破产程序的热情和主观能动性;三是为恶意债权人预留了空间;四是缺乏对投资人的保护,最终损害投资的积极性,往大了说对破产重组行业都是一种伤害。

3.相对折中模式

这种模式它比较中性,在上述两种模式之间寻求平衡。德国《破产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就是按照折中模式进行规定。实务中,有些管理人采取的应对策略已经体现了相对折中模式的精神,比如引入以法院作为居中,用司法权威保持中立;或通过风险设置,倒逼债权人关注自身权利;或设置条件和门槛,过滤一部分争议性不强的恶意诉讼。例如,管理人能证明已经主动向债权人送达了债权申报通知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就可以被归为恶意申报,应该在审查工作中特别处理。

4.对制度发展的思考

结合刚刚探讨的三种模式,我总结了几条优化的建议:一是区别对待未按期申报的债权人,区分过错、过失和正当理由,最终由法院裁判确定;二是明确债权申报的最晚期限,建议最好是在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之前,这样更具有确定性,管理人的处理成本也比较低;三是优化债权申报的审查流程,通过通讯表决、网络债权人会议、利用社交软件等方式高效解决,减少处置成本。

今天我的分享到这儿,我用卡多佐的一句话送给大家:“如果根本不知道道路会导向何方,我们就不可能智慧地选择路径。”我们希望和大家一起努力让破产法越来越完善,越来越优化,最终为破产事业的发展做出努力。祝愿每一位“破友”都能“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谢谢大家。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中国破产法论坛”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主题演讲|王春生:破产重整中处置未申报债权的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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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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