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顺增:关于运用破产重整救治危困企业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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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12:44 2117 0 0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顺增在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作者:程顺增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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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破产法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400余位参会嘉宾围绕论坛主题“营商环境优化建设中的破产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及其“破产审判府院联动与营商环境”“管理人制度与信息化建设”“债务人财产与债权保障”“重整程序与困境拯救”“个人破产立法问题”“合并破产与跨境破产”等六个具体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

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将持续为大家推送各位嘉宾在会议上的精彩发言,下面推送的是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顺增在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关于运用破产重整救治危困企业的调研报告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程顺增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程顺增.jpg

大家好,我发现一个特点,府院联动这个分论坛每次都放在主会场,但是参加的人是越来越少,所以虽然今天我讲府院联动的主题,但我想讲一讲重整和营商环境。

我还是围绕着我们这个分论坛的主题切入。第一个,我个人认为重整制度和清算制度相比,它对府院联动有着更强的依赖性。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重整它在方方面面都需要政策的协调,在重整识别,遴选战略投资人,许可证的延续,纳税评估,信用修复等等方面,我们没有一项工作是离开政府能够把它办好的。不说别的,我们说重整的审查程序,今天早上王老师也讲了,很多法院把预重整这个程序当做了破产重整审查的延长期,我想作为一个法官来说,我们每天和法条和诉讼案件打交道,平时听听新闻或者看看强国,一个企业没有案件我们很少跟他打交道,这个企业当他发生了危机之后,我想说法官是不知道的,这个时候我们怎么短时间了解,第一个时间阶段我们就要借助政府,很多大型企业或者重点企业都在工业园区,这个时候你找园区的领导或者部门负责人,我想他们会给你一个比较有说服力的答案。我个人认为,至少从破产重整审查受理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借助园区相关主管部门的信息优势和专业优势,我把这个叫做借助外部力量或借助外脑。重整后续还有很多的问题,包括遴选战略投资人、相关许可证的延续、纳税评价、信用修复无一不需要我们跟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

第二,我想讲一下正确认识破产法重整制度立法供给的现状,通过重整实践探索推动破产法实施中疑难问题的类型化研究和修改。我觉得我们每次开论坛的时候都在这里强调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就是破产法立法不完善,解决思路有点像我们本科时候的理念。发现一个问题,就是立法不完善,然后怎么解决呢?解决方式就是修改法律。但是我们也知道,我们国家法律修改的导向一直以来都是宜粗不宜细,包括从民法典立法的情况来看也是坚持了这种立法原则。我个人有一个观点不一定正确,其实很多时候法官和管理人一方面在抱怨我们破产的相关法律不够精致不够细腻,但是另一方面却享受了这种粗线条立法上的实施红利。我为什么这么说呢?今天早上主论坛中我们浙江省高院徐建新副院长他也讲了,他说破产法本身的实施比破产法本身的修改完善更重要。浙江的实践有一个特点,就是先干起来再说,我可以给大家举两个例子,第一个在浙江我们经常会碰到在重整计划当中,债权人出于种种原因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会给重整投资人带来极大的债务风险。我们的应对是在重整计划的制订当中,加入逾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向重整后的企业主张权利的条款。这种规避条款按照《破产法》92条的规定,他有没有效力呢?我向大家提出这个问题进行探讨。还有我们在实践当中,为了延长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采取这样一种规避方式,那就是让债务人先申请进入清算程序,具备重整条件之后再来申请进入重整,根据《破产法》70条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后,他有没有申请重整的权利?就是已经申请了清算,他有没有申请将清算程序转化为重整的权利呢?我们在具体实践中也认可了这种权利。我们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想一想,很多时候如果把司法解释规定得死死的,可能更不利于我们法官和管理人操作破产案件,实现个案平衡,当然这从另一方面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怎么制约是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

第三,创新权利类型,有效打破权利的僵局。大家都知道破产制度应该说就是在一个破产财团上簇拥了多个债权人,各种权利叠加,矛盾已经不能调和。有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如果仅仅是现有的权益体系,这个事情没有办法破解。我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说我们有一些商业地产的案件,有一些店铺已经给小业主办了房产证,还有一些没有出售,这个时候有一部分是非破产财产,权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权,有一部分是破产财产,但商业综合体的性质决定了只能整体处置,或者说只有在整体处置的时候它才具有商业价值。这个时候我们怎么办呢?这个时候我们有很多变通的方式,比如说我们可以把小业主的出租权通过一个经管公司聚集起来,同时也把债务人本身的权益叠加在一起,这个时候参照物权法76条的规定,制订一个经营方案让大家投票,面积和人数都过2/3就算通过,这个时候就把非破产财产和破产财产的出租权整合为一个整体的商业综合体租金收益权,这个出租收益权还可以转化为金融权,甚至可以把它再作债转股转让给主要的债权人。我觉得浙江实验当中一直有这种权利转化的思路,我刚才举的例子是针对债权清偿的,那么在以前一些破产企业重整,或者说续建资金的募集上也做过金融化的尝试,比如某楼盘通过发债的形式募集续建资金,以后续建成的未售出楼盘将来收取的购房款作为募集的基础。

这里可能还存在一个问题,实体权利的转化必然意味着程序的转换。我刚才提到的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比如说我们把非破产财产和破产财产打包到一起处理的时候,这个时候你就不能够完全的用债权人会议的处理规则,这个也是重整制度它的灵活性所在。

第四,大家刚才都说了很多正面的话,我觉得还是要泼点冷水,我觉得我们要充分警惕营商环境评价中回收率指标的压力,有可能导致的重整程序滥用。其实做一个比较法的研究,大家会发现真正进入重整的案件比例,肯定是低于全部破产案件数量10%的。我们现在回过头来看回收率指标,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就是GC(going concern),他要求持续经营或整体转让,我知道今年营商环境已经把全国98个地级市包括一些的县级市都纳入了。很多地方政府也是基于营商环境评价这个中心工作才开始对破产法实施重视的,所以我觉得法院在进行破产重整审查的时候,特别是在政府有强烈的重整冲动的时候,一定要跟政府充分沟通。其实如果说不应该进入重整程序的案件进入重整程序,对各方面资源将构成更大的浪费。

谢谢大家,我的汇报就这些。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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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主题演讲|程顺增:关于运用破产重整救治危困企业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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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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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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