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破产时划拨地的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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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18:00 4245 0 0
企业对于其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并没有独立的处分权,在其破产之时也不能作为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权人,而是由政府收回。

作者:徐元永

来源:破产法律评论(ID:pochanfalvpinglun)

今天研究一下国有企业破产时的划拨地处置问题。

关于企业破产时如何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特别是存在抵押时),因为涉及到《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企业破产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一些政策性文件等诸多规定,且这些规定还存在某种冲突,导致实务中对此问题认识模糊,操作方式也因人因事而异。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 条的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法予以出让。最高法院2003年发布的《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也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由此观之,企业对于其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并没有独立的处分权,在其破产之时也不能作为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权人,而是由政府收回。

尽管划拨地的出现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已不再被企业简单的作为场地使用,而是逐渐商品化和资本化,成为企业融资(如设定抵押)或者投资(如作为企业的出资)的手段。企业未破产时,划拨地往往是企业实力的表现之一,也是企业偿债能力的信用体现。因此,简单地由政府收回划拨地,实践中会威胁到国有企业对外经济交往的信誉和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空间,也会损害债权人特别是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毕竟,划拨地的抵押是政府部门批准过的)。

不过,既然法律法规已定了调,划拨地不作为破产财产也具有不合理性,但在目前法律未做修订的情况下,也可对此作变通处理。在政策性破产下,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性破产的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是由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的,无论该土地使用权是划拨还是出让。该规定一概不区分土地使用权的不同性质,实为不妥,但对于划拨地的处置原则,在今天却具有借鉴意义。即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中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部分,属于国有财产,国家可以将其用于本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仍有剩余的则上缴国库;其余部分则属于破产财产,用于债权人(尤其是存在抵押权人时)的分配。由于企业是通过无偿方式去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在企业破产时由政府收回并以出让的方式处置,并将处置所得用于职工安置,一方面体现了国不与民争利的胸怀,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对于职工权利的优先照顾,同时也不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可谓三全。

实际上,不同的地方可能采取不同的操作模式。如南京华飞破产案,华飞拥有的324亩国有划拨土地并未列入破产财产,因此招来债权人的非议;也有一些地方,特别是涉及到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的,则将划拨地处置所得中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部分用于安置职工,剩余的部分作为企业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权人,尤其是抵押债权人。

至于将划拨地处置所得用于职工安置的合法性问题,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可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2009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将集体企业原划拨土地处置收入用于支付关闭破产或改制集体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批复》中,也有类似规定。因此,采取何种操作模式,某种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性质以及政府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压力的大小和责任担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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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国有企业破产时划拨地的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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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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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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