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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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10:29 3219 0 0
法律规定的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来认定责任的成立与否。

作者:初明峰、刘磊、郑梦圆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法律规定的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来认定责任的成立与否。生效判决虽仅支持保全申请人的部分诉讼请求,但诉请法律关系真实存在,无其他证据证实保全申请人存在通过保全来损害被保全人财产的故意或明显过失,不能认定保全申请人构成申请错误。同时,被申请人应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实际损失情况,及该损失的发生与保全申请人的申请财产保全行为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案情摘要

1.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陈应桂将永龙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数额为1640万元,最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数额仅有318万元。

2. 另查明,法院根据陈应桂的申请,先行冻结了永龙公司银行账户,后依永龙公司申请变更保全措施为查封案涉房屋。

3. 永龙公司认为因陈应桂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而使其遭受巨大损失,诉至法院要求陈应桂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陈应桂是否构成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陈应桂申请财产保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构成申请错误。从立法本意上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系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不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对自身权利的衡量与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之间存在差异,当事人认为合理的诉请不为人民法院认定支持的情况并不鲜见,将上述法律规定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申请人败诉的情况下,即认为构成“申请有错误”,并一概要求申请人承担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立法本意。

因此,法律规定的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过错归责原则,而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来认定责任的成立与否。

陈应桂与永龙公司之间,经法院两审认定,存在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应当认为陈应桂在该案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系为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保障其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就该申请陈应桂并依法提供了担保,故认为陈应桂申请财产保全不具有主观上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不构成法律规定的申请错误并无不当。

永龙公司的实际损失与申请财产保全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本院认为,永龙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实际损失情况,亦未就该损失的发生与陈应桂申请财产保全行为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举证证明。人民法院在陈应桂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应永龙公司的申请变更原保全措施,对案涉房屋予以查封,该查封措施仅针对房屋的物权变动,永龙公司主张查封期间无法行使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从而造成其经济上的损失,与事实不符。

综上,陈应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2015)民申字第1147号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实务分析

如何认定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并不明确,笔者认为要公平裁判此类争议,需要在审判中厘清和把握三个方面的问题:

1. 关于过错的认定;主要是归责原则,认定标准。

2. 关于损失的认定;主要是是否有损失?如何计算损失?

3.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是根据损失分类及原因界定与保全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综合三个方面分析,作出是否承担、如何承担责任的判定。

本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性,较为明晰的厘清了各项判断标准:明确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来认定责任的成立与否。生效判决虽仅支持保全申请人的部分诉讼请求,但只要诉请法律关系真实存在,无其他证据证实保全申请人存在通过保全来损害被保全人财产的故意或明显过失,就不能认定保全申请人构成申请错误。本观点与最高院(2012)民申字第1282号案件所确定的裁判精神高度统一。

另外,本案例明确此类纠纷审判中需要确定损失真实存在,且需要进行因果关系审查;并在判决中明确关于损失存在和因果关系应由被保全人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损失是否存在、如何认定?笔者将继续收集权威案例,请关注后续文章的梳理。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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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最高院: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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