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和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时如何合理定价?

来源:不良资产头条 作者:郭辉
2019-02-03 18:00 8241 0 0
随着金融不良资产市场不断扩容,参与方出现多元化,如何在收购和处置时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合理定价成为重要环节,也增加了对评估专业服务的需求。

摘要:

随着金融不良资产市场不断扩容,参与方出现多元化,如何在收购和处置时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合理定价成为重要环节,也增加了对评估专业服务的需求。但是目前评估机构对此类业务不够重视,服务水平不够专业,使用的评估方法在运用中遇到了问题,业务发展出现瓶颈,急需改进和创新。

关键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评估方法;问题

近年来,经济发展出现新常态,我国金融业已经出现了不良贷款金额和不良贷款比例持续上升的状态,据银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2018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1.51万亿元、1.71万亿元、2万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74%、1.74%、1.89%。金融不良资产市场也更加活跃,市场参与主体走向多元化,已逐步演变为“4(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地方资产管理公司)+N(民营机构)+银行系”的多元化格局。

目前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基本完成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实现商业化转型,如何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准确、合理定价,已经成为各参与方的难题和核心技术,也间接体现了其专业水平,同时也加大了对评估服务的需求,为评估领域开辟了新的业务,带来了新的挑战。目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缺乏具体的参照规范,评估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业务发展进入瓶颈,急需在评估技术上加以探索和创新。

一、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相关准则

2005年3月2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印发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5]37号),该指导意见是行业内首次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进行了规范,制定的初衷是为规范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及解决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时在评估方面遇到的问题。

2017年9月8日中评协印发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号),将原试行稿的八章四十九条缩减为五章二十一条,将原有价值类型、价值评估要求、价值分析要求、披露要求等章节删减并合并为操作要求,删除了原试行稿附则中的《债权价值分析技术框架》、《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基本内容和格式》。

上述指导意见仅属于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中的第三层次,层次较低,且仅针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目的的评估。

二、现有评估技术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对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具体评估过程不做要求,只是在第十七条中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明确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情况,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资产处置方式、可获得评估资料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仅有指导性和框架性的要求。实际业务开展中由于大部分金融不良债权均已涉诉,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配合程度低,评估程序履行受限,主要开展的是价值分析业务,评估机构主要采用原试行稿中的假设清算法、现金流偿债法、交易案例比较法、专家打分法以及综合因素分析法。

1、假设清算法、现金流偿债法存在的问题

假设清算法、现金流偿债法是以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为分析范围,实际上是从债权类资产涉及的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偿债能力的角度进行分析的途径。需要满足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主体资格存在、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配合并能够提供产权证明及近期财务状况等基本资料的情型。

上述两种方法得出较为准确、合理评估结果的前提至少要满足债务人、担保人能够配合提供产权证明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实际操作中由于不良债权大多已涉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并不配合,相关资料只能从债权转让方获得,取得的财务资料大多距离价值时点时间较长或者未经审计,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由于基础资料不够详实可靠、时效性较差,导致无法准确确定和核实各资产负债科目的具体数量和明细情况,比如应收账款及账龄、存货数量、应交税费、应付账款数额、或有负债等。除此之外职工安置、破产费用、共益债权、工程款、未决诉讼等对债权受偿的影响也难以确定。导致有效资产和有效负债确定依据不足,分析结果不够准确,参考使用性不强。

2、交易案例比较法、专家打分法存在的问题

交易案例比较法、专家打分法是以债权类资产本身为分析范围的途径,是指资产评估师基于债权人所掌握的材料,通过市场调查、比较类似交易案例以及专家估算等手段对被分析债权类资产价值进行综合分析的途径,适用于得不到债务人、债务责任关联方配合或债务人、债务责任关联方不具备相关资料的情况。

交易案例比较法的采用,首先要条件是收集到类似资产交易案例。近几年虽然金融不良资产的交易越来越公开化,在一些交易平台如淘宝资产处置平台、产权交易中心、不良资产交易中心等可以获得部分债权交易信息,但机构认为公共的信息还不够全面和详细,交易案例无法选择,差异难以比对,差异的量化也很困难,此方法在实际评估中基本不被采用。

专家打分法的采用,首要条件是有足够数量经验丰富、较高权威的专家,应该包括银行资产保全和特殊资产管理人士、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人士、熟悉债权市场行情的人士,有相关经验的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等。目前来看,评估机构很难组建到这样的专家团队,其次机构内部有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经验的评估师也很少,人才培养和储备都无法满足要求,虽然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有机构采用该方法,但在价值影响因素设定、专家组建、操作程序上都难以满足要求,分析结果主观随意性大。

3、综合因素分析法存在的问题

该方法采用了假设清算法、现金流偿债法的分析途径,以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为分析范围。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不良债权受偿金额=优先债权受偿金额+一般债权受偿金额。对抵质押物、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分析时又采用了专家打分法。核心是确定抵质押物的偿债系数,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偿债能力系数。

运用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影响偿债能力的评价指标设置不够全面。比如抵质押物偿债系数的确定,评估机构大多仅考虑处理时间、心理因素、费用因素、处置方式指标,未考虑抵质押物自身因素、法律因素等;对债务人和担保人依靠经营与否、是否配合提供资料、营业执照是否吊销等表面因素进行分析,没有综合评价债务人及保证人的财务及非财务状况。

(2)指标价值影响系数设定未按照专家打分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论证、确定,缺乏依据。比如系数设定仅靠评估师主观经验,数值设置随意,取值区间较大,缺乏依据,评估结论可信度较低。

四、今后需改进和解决的问题

1、进一步完善评估准则

目前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服务需求已经由处置拓展到收购环节,合理准确、有前瞻性的定价尤为重要,参与方也希望借助评估机构的专业服务,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协助其进行投资决策。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相关的准则体系并没有真正建立,新指导意见内容的缩减,导致更加缺乏具体的参考规范,评估机构在开展具体业务时太过随意。

2、评估技术应该进一步创新和改进,满足实践需要,提升服务质量

目前各参与方都是站在投资的角度去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已经不是政策性时期的被动接收和处置不良资产。评估机构应该更多为各参与方的主动特殊资产投资提供专业服务,要区分收购不良资产具体目的,如短期快速处置、重组或者再投资等,根据不同评估目的从静态和动态角度进行价值分析,灵活选用投资价值类型、清算价值类型、市场价值类型。  

此外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普及,不良资产市场的日益活跃,交易量的不断增加,信息逐步公开和透明,评估机构应抓住这一发展机遇,及时建立专业数据库,将影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的司法环境、社会经济、市场环境等外部因素,债务人和担保人经营管理素质、生产经营状况、产品发展潜力、企业还款意愿等非财务指标,债务人和担保人资产规模、负债总额及偿付顺序、资产负债结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等财务指标纳入数据库进行分析比对,利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量化其影响程度。对于抵质押物的偿债能力,应该通过各司法拍卖平台评估值与最终成交价之间的差异,收集和统计并量化其折扣。通过上述方法最大程度体现调整系数的可靠性,得出专业、有依据、有说服力的价值分析结果,满足不同评估目的需要,增强专业服务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3、加强同各方的沟通,进一步明确价值分析结论在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中的作用,并得到认同

指导意见中第十一条规定“价值评估结论或者价值分析结论是资产处置的参考依据,不应当被认为是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时可实现价格的保证。委托人和其他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并恰当使用价值评估结论或者价值分析结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建议委托人在参考价值评估结论或者价值分析结论的基础上,结合资产处置方案及资产处置时资产状况和市场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决策”。

实际操作中,一方面大多评估机构认为价值分析业务是咨询性质,对此类业务不够重视,专业人才培养和储备不足,在开展具体业务时太过随意,没有提供真正意义的专业咨询服务,价值分析结果参考使用性不强。另一方面价值分析结论并未真正起到提供决策参考的作用,评估更多是满足流程和合规要求,委托方以收购时不高于价值分析结论,处置时不低于价值分析结论为标准和要求,导致评估机构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

上述现状也导致委托方愿意支付的服务费用越来越低,评估机构业务发展失去了基础,评估环节流于形式,评估服务越来越不被认可,评估机构也失去创新和提供优质服务的动力,具体业务中也必将承担更大的风险。只有改变这一现状,让各参与方充分了解价值分析结论在定价中的作用,并正确使用价值分析报告,才能充分发挥评估机构专业服务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17。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5。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刘萍主编.《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讲解》.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4]李佩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资产评估与定价浅析》[EB/OL].微信公众号“东方投后实践与研究”,2018-10-26。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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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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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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