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度解码破产程序之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与分配(三十一)

蒋阳兵 蒋阳兵
2025-10-24 22:00 16 0 0
管理的财产范围包括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时属于其的全部财产以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其他财产。

来源:资产界

作者: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蒋阳兵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

(一)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管理的财产范围包括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时属于其的全部财产以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其他财产。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二)管理人管理财产的目标和原则

实现债权人的财产价值最大化,切实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是管理人管理财产的目标和任务。债务人的财产由管理人统一管理,接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出现《企业破产法》的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时,需要立即向法院报告。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管理要遵循合法性原则,确保财产管理工作依法进行,需要符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如确实没有相关规定,管理人需要将相关事宜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征得法院批准。

(三)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分类管理

1.对于不动产、车辆等需要登记的财产,管理人通过到相关部门进行查阅档案和实地查看的方式进行,还要对实际占有人进行调查,对于是否具有权利负担也要核实;如果追回要进行妥当安置保管,可以获取收益的要尽力获取,车辆一律封存。

2.对于无需登记的财产,以实地调查为主。如果追回,进行安全处置,防止遗失。

3.通过向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其持有的股票、债权、基金等。

4.对于债务人向其他主体的投资,要向被投资主体进行核实,如果具有价值并有可能,要追回投资或投资收益。如果追回,要安全管理,没有特殊情况,除非得到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的同意,一般不予处置。

5.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到相关网站进行查询全面掌握。

(四)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措施及纠纷处理

1.对于所有接收到的财产进行登记造册,专人负责账册的保管、使用。如果发现财产属于债务人所有,及时向其发出交付财产通知书,视情况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对于权属不完善的财产,在法律赋予管理人权限的范围内,进行手续的完善或者申请法院确权。

3.对于全部动产进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专人负责。

4.在接收到车辆后,对车辆进行封存,避免损害或给第三方造成损害。

5.对于不动产适当处置之前要征求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的意见,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使之收益最大化。

6.对于股票、债券、基金等,加强账户、证书的安全管理,专人负责,在征得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的意见的前提下,及时行使权利,使之价值最大化。

7.对于商标、专利等,视情况进行续展、续费。如果认为其价值不大,在放弃续展、续费之前,要征得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的同意。

8.在管理财产过程中,防止侵害他人,尽量避免纠纷,一旦出现纠纷,尽量妥善解决。

(五)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及时进行合理调整

1.在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执行困难或成本过高,在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进行适当调整。

2.对于已经生效的财产管理方案,如果需要重大调整,管理人要提出调整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执行,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由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

(一)破产财产变价的基本原则

1.价值最大化原则

破产财产变价以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为原则。管理人应当积极、灵活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债务人财产的变现价值。对于不适宜拍卖的破产财产,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时可以提出管理人自行组织变卖、招标转让、协议转让、委托出售或者在破产分配时直接进行实物分配等变价方式。

2.及时变价原则

管理人应当根据财产实际状况,及时启动网络拍卖程序,防止财产贬值、受损或者破产费用不当增加。

3.选择适当方式原则

管理人可以根据财产的性质、状态等,采取整体营业转让、多个财产打包、分别处置、增值后处置等适当方式,提升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价值。

4.整体变价优先原则

债务人财产具有营运价值的部分,管理人应当优先采用整体拍卖的方式变价出售,避免因零散出售造成减值。

(二)破产财产变价的一般步骤

一般先由管理人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丧失清偿能力,不具有重整、和解条件的,法院将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此时才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原则上通过拍卖进行,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三)一般财产的处置方式

1.破产程序中变价出售债务人财产的,应当采用网络拍卖方式,法律及其他有关规范另有规定、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的除外。

拟不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变价出售财产的,管理人应当在财产变价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

2.管理人应当于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的十日内,启动网络拍卖工作。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财产存在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应当立即启动网络拍卖工作:债务人财产设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依法要求行使担保物权的;债务人财产存在季节性、鲜活、易腐败变质、易损易贬值、保管和管理费用过高等情形,需要尽快变价出售的。

3.管理人应当于发布首次拍卖公告前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拍卖报告。

拍卖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财产的实际情况,包括财产名称、种类和性质、数量、权属状况、权利负担、占有使用、已知瑕疵、税费负担等;(2)参与竞买人的资质条件;(3)上拍时间、竞价周期;(4)起拍价、保证金数额、拍卖尾款的支付方式;(5)拍卖次数限制、流拍后的处理方式;(6)优先购买权主体及权利性质;(7)拍卖财产所产生税费及负担方式;(8)辅助拍卖服务情况;(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四)不动产的处置

首次网络拍卖的起拍价按照不动产市价查询情况确定。可以参照执行案件中网络拍卖的规则在网络询价系统获得市价信息,以在网络拍卖平台发布首次拍卖公告前十个工作日内的市价查询信息为起拍价依据;

(五)分支机构和对外投资的处置

债务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管理人应当将其财产列为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对于债务人的对外投资,管理人应当以债务人的身份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及时对份额进行变价处置或对子公司进行解散清算,或向法院申请与子公司合并破产。

(六)无形资产的处置

管理人对债务人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企业商号等无形资产应当及时确定权属,适时变价出售。已经接管到债务人相关知识产权凭证等重要资料的知识产权,根据不同种类知识产权所对应的申请、登记等成本费用提出起拍价建议。

(七)对特殊物品的先行处置

如前所述,对破产财产的处置,原则上需要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才可变价处置破产财产。对于债务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包括易贬值、保管成本较高的物品),管理人可在法院宣告破产前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及时变价处置,提存价款,以便更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八)网络拍卖的具体操作

以往通过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处置债务人财产的,均是由通过法院账号添加管理人子账户的方式,由法院审核发布债务人财产拍卖信息,相关拍卖成交款项均先汇入人民法院专户。买受人付清拍卖款后,管理人需提请人民法院将款项划扣至管理人账户。

2018年4月19日,阿里拍卖平台管理人独立网拍处置平台正式上线,管理人可入驻该平台,直接发拍破产资产。管理人自主入驻淘宝,按照阿里拍卖平台公布的网址中的提示进行。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

(一)分配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在破产法理论上,通常认为,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别除权的优先受偿,不同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从债务人无担保财产中的优先随时清偿,更不同于普通破产债权因性质不同而根据社会政策在清偿顺序上排列的先后。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特定担保财产行使的,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限制,可优于其他债权人单独、及时受偿之权,即可继续个别处置特定物优先受偿。

(二)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3.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4.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5.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管理人拟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即为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认可。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的,管理人应当修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再提交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二次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相关规定】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节选)

(北京破产法庭    2020年4月22日)

第三节  财产管理职责

第四十七条  (财产管理方案) 管理人应当拟订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并严格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财产管理方案执行。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 债务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将其列为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

第四十九条  (财产管理) 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应当及时登记、妥善管理,并按照实际情况开展评估、审计等工作。

第五十条  (中介机构的确定及责任) 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自行公开聘请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或者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评估、审计机构选定工作的有关规定,随机确定评估、审计机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已经完成评估、审计工作的,管理人应当以节约成本、提高履职效率为原则,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考量是否采用。如需重新评估、审计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应当对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上述中介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聘用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营业的决定)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决定。

第五十二条  (重大行为报告)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且人民法院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确认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实施处分行为前,应当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提前十日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第五十三条  (为继续营业借款及设定抵押担保) 管理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或者为该借款设定抵押担保的,依照本指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未履行合同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五  (提供履约担保)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担保的,依照本指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告知所提供的保证人或者担保物的具体情况。

第五十六条  (无形资产核实) 管理人对债务人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当及时核实,以确定权属。

第五十七条  (股权投资清理) 对于债务人的对外股权投资以及收益,管理人应当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管理人在清理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时,不得自行以该投资价值为负或者为零而决定不予清理。

第四节  追索财产职责

第五十八条  (通知次债务人、财产持有人) 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送达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并告知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方式以及相应法律责任。但在清偿率不高或者明显没有催收价值时,管理人拟不予催收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拒绝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或者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管理人应当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取回担保物) 管理人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的,应当向相应担保权人送达通知书,告知其担保物的具体名称和数量、清偿方式或者替代担保方式等内容。

管理人拟通过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回担保物,或者与担保权人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依照本指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如担保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应当以该担保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六十条  (不当行为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但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且该清偿行为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除外;

(五)放弃债权的。

第六十一条  (个别清偿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符合下列条件的个别清偿除外:

(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不得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不得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十二条  (执行异议权告知) 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受理后,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财产处置、案款分配等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执行行为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第六十三条  (主张行为无效) 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主张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六十四条  (追回因不当行为而取得的财产) 相对人因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应当向占有财产的相对人送达通知书,告知相应财产名称和数量、返还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追回相应财产。返还财产确有困难或者确已无法返还的,可以要求相对人支付等值的价款。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以上行为或者确认以上行为无效的,可以同时向相对人主张返还财产或者支付等值价款。

第六十五条  (要求撤销担保) 相对人因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而取得财产担保的,管理人应当向相对人送达通知书,告知具体情况,并提出撤销财产担保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  (行使求偿权) 债务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管理人有权就债务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其所担保债务的主债务人或者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但主债务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追究高管责任)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债务人破产的,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有关人员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追缴出资)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资人送达通知书,要求该出资人限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债务人的出资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人要求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受债务人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诉讼时效的限制。

债务人的出资人抽逃出资,应当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的,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管理人有权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第七十条  (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和侵占财产的追回)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有关人员送达通知书要求返还,并有权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以及其他非正常收入属于前款规定的非正常收入。

第二节  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

第一百二十九条  (财产变价方案) 管理人应当以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及时制作破产财产变价报告,并附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应当按照通过的方案变价处置。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当包括变价原则、财产状况、评估情况、变价方式、进度安排、预计费用以及无法处置时的预备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一百三十条  (财产变价方式) 破产财产变价原则上采用拍卖方式,管理人应当依照本指引第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

依照本指引规定不进行拍卖或者拍卖不成的破产财产,可以作价变卖,或者进行实物分配。变卖或者实物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财产转让方式的,应当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 拍卖或者协议转让债务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管理人应当依法通知该有限责任公司及全体股东;拍卖或者协议转让债务人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管理人应当依法通知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执行行为效力的延续) 执行程序中已经完成评估、审计、拍卖等程序,其效力可以延续至破产程序中的,相关程序无需再次进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当及时制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并附表决结果,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第一百三十四条  (分配方式) 管理人分配破产财产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可以释明并引导债权人会议作出以非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的决议,并一次性分配破产财产,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  (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三十六条  (多次分配)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

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指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附条件债权的分配)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破产分配的受领)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未决债权的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文书模板】

文书模板一: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一、变价原则

阐述本方案确定的财产变价原则。

二、破产财产状况

分别列明经审计、评估的破产人货币(有价证券)资金、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对外债权、对外投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破产财产的状况。

三、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分别列明各类破产财产的处置措施:

(一)对外债权、对外投资的处置

1.经调查后发现确无追回可能或追收成本大于债权本身的,报请债权人委员会审议,予以核销处理。

2.破产人的债务人已破产的,依法申报债权。

3.其他对外债权、投资的处置方案。

(二)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

一般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变价。需要采取拍卖方式之外的变价措施的,列明相应的变价措施。

(三)其他破产财产的处置

四、变价预备措施

对拟公开拍卖财产遭遇流拍时的预备处置措施。

五、设定担保权的特定财产的变价处置方案

文书模板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简述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人数、各类债权总额等基本情况。另行制作《参与分配债权人表》,详细列明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债权性质与债权额等情况。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分别列明货币财产和非货币财产的变价额。直接分配非货币财产的,列明非货币财产的估价额。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情况

列明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数额,包括已发生的费用和未发生但需预留的费用。人民法院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须特别列明。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

列明剩余的可供分配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数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分别列明每一顺序债权的应清偿额、分配额、清偿比例等。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一般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或者由债权人领取。

(二)分配步骤

列明分配次数和时间,拟实施数次分配的,应当说明实施数次分配的理由。

(三)分配提存

列明破产财产分配额提存的情况,以及提存分配额的处置方案。

五、特定财产清偿方案

(一)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情况

(二)可供清偿的特定财产总额

列明特定财产的变价总额。

(三)特定财产清偿方案

特定财产的清偿方案。特定财产不足分配所有担保债权的,还应列明未受偿的担保债权数额。

执行分配方案: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

(2)提存与公告

管理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就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情形作出说明。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由人民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债权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债权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交付给债权人。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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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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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证鹏元评级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评级机构之一,先后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及香港证监会认可,在境内外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并具备保险业市场评级业务资格。2019年7月,公司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信用评级业务资质,实现境内市场全牌照经营。 目前,中证鹏元的业务范围涉及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公司债券评级、企业债券评级、金融机构债券评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评级、结构化产品评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评级、境外主体债券评级及公司治理评级等。 迄今为止,中证鹏元累计已完成40,000余家(次)主体信用评级,为全国逾4,000家企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和公司治理评级。经中证鹏元评级的债券和结构化产品融资总额近2万亿元。 中证鹏元具备严谨、科学的组织结构和内部控制及业务制度,有效实现了评级业务“全流程”合规管理。 中证鹏元拥有成熟、稳定、充足的专业人才队伍,技术人员占比超过50%,且95%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016年12月,中证鹏元引入大股东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战略升级。展望未来,中证鹏元将坚持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强化投资者服务,规范管控流程,完善评级方法和技术,提升评级质量,更好地服务我国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微信公众号:cspeng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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