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问题

刘韬 刘韬
2020-05-14 14:48 8011 0 0
工商变更股东,除股权转让协议,还需按照《公司法》提交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牵涉股权代持的,显明股东应取得隐名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并不得追究其违约责任的书面承诺。

作者:刘韬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符合基金业协会要求和提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或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股权给公司以外第三人,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要提交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如下:

1、证件扫描件、学位/学历证明文件、实际控制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2、实际控制人保持实际控制及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3、实缴出资证明(应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优选银行回单),记载的出资人、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如实缴出资后发生出资人变更,可将原出资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银行转账回单一并上传,或重新出具验资报告。银行回单需加盖银行业务章,验资报告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4、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5、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合理性说明(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向上穿透超过三层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多层股权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上穿出资人如为SPV应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出资人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请申请机构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在产品运作过程中符合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及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

二、股权转让涉及的刑事风险

在私募活动中,最常见的通过股权方式利益输送,如向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或其亲属低价或无偿转让股权以掩盖利益输送。可见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陈水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案件编号(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859号。

三、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

转让股权的股东是个人的,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去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通常依照以下方法确认: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除以上情形外,由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综上,首先,明确股权转让是否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如果是,应当符合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否则会受到处罚,影响以后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其次,为规避刑事风险,股权转让应当以股权的公允价值为转让价格,是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

最后,虽然工商机关对股权转让价格没有要求,但即使无偿转让股权,税务机关仍要征收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

工商变更股东,除股权转让协议,还需按照《公司法》提交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牵涉股权代持的,显明股东应取得隐名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并不得追究其违约责任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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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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