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下金融集团互联网平台发展或将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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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17:06 2800 0 0
金融集团 互联网金融

作者:王彬

来源:负险不彬(ID:fuxianbubin)

2003年“非典”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主要在2季度。2003年的四个季度,我国GDP增速分别为11.1%、9.1%、10%和10%,2季度GDP增速比前后两个季度平均增速低1.5个百分点。2季度GDP增速比前后两个季度平均增速低1.5个百分点。本次新冠疫情从去年12月份开始蔓延,至今不到2个月,传播规模和范围大于“非典”,但防控力度和重视程度也大于“非典”期间。而“非典”的整体周期性影响官方口径为6个月。所以,本次疫情对于经济  的短周期影响不会少于6个月,悲观估计在1年左右。而GDP受制于此,一季度可预测的增速口径至少影响1%以上。

由于对市场流动性支持要求,以及互联网线上业务所带来的便利性和金融服务的易获得性,从一定程度上可获得政府的鼓励发展。可能在未来的业务发展区间(6个月甚至更长),守规矩、重合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将会获得一定程度因监管政策松绑的业务发展窗口。线上平台本身具有巨大的网络经济效应,一旦成行,会随着客户量的增加而不断的提升平台价值,并吸引更多的客户进入平台交易,这一方面可以提升金融集团的整体收益,另一方面又可以大幅度降低其他金融集团内各成员的获客成本,形成金融集团统一标识,从而推动金融集团互联网金融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因此,疫情影响下金融集团的互联网平台的建设将会加速。

一、业界成熟开放式平台的运作模式

互联网金融思维对传统金融最大的冲击在于经营理念和运作模式的转变,其中最为明显的表现便是开放式平台的搭建,此类平台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向各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实体企业和个人提供交易渠道服务,通过投融资/资产交易平台、产品销售平台的搭建、建立网上撮合系统,让各类自然人和机构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中交易,进而拓展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开放式平台所能承接的业务根据客群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深耕长尾市场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另一类是以互联网技术改变传统金融业务渠道,对接传统金融机构,改善型传统金融服务。

(一)深耕长尾市场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虽然层出不穷,但其业务本质无非是B2B一级市场、B2B二级市场、P2P、B2C、C2C等基础模式,结合金融行业的特点,上述5类业务逐渐演化成以下四大业务体系:

一是投融资业务体系。投融资业务体系主要包括个人直接投融资(经平台准入部门审核后的小微企业主以个人名义在交易市场上上挂牌提出融资需求,个人投资者通过交易市场平台与之签订民间借款合同)、企业直接融资(经平台评估后的中小企业直接在平台上提出融资需求,投资者在平台上与该企业签订民间借款合同)等。 

二是资产交易业务体系。资产交易业务体系主要包括小贷公司资产转让业务(经审核通过的优质小贷企业可以通过平台转让其拥有的债权,或基于债权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等给其他投资者),创新股权产权融资(在满足对投融资双方严格的风险审核控制的基础上,向经认证的合格投资者和优质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投融资交易信息平台服务),应收账款转让(企业将应收账款通过专业保理公司在平台上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或将未来的收益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仓单抵押融资等。 

三是科技金融云服务。传统金融业务的开展需要有强大的科技后台支撑,对于中小金融机构而言力有不逮,而开放式平台的搭建背后需要巨大的数据云和强大的后援服务平台提供帮助,此类系统对于中小金融机构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开放式平台可以通过科技输出的方式,为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同时,实现不同机构中后台支撑的标准化和统一化,强化与平台合作的路径依赖,并最终实现平台服务的锁定。 

四是支付结算服务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搭建支付清算系统能够有效把控资金通道、搭建数据平台,并建立生态闭环,意义非常巨大。其盈利模式主要包括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收入、通过客户沉淀资金获取的活期利息收入以及通过数据分析增值服务收取的费用、营销服务收入的费用等增值服务收益。支付清算业务最大的价值在于获取多方位生产经营数据,据此深挖客户信息,为客户提供主动贴身的金融服务。 

(二)对接传统金融业务模式

开放式平台的搭建,也会成为传统金融机构重要的获客渠道,虽然传统金融业务可以借此实现升级和改造。但是部分业务的开展因为需要有特定的资质要求,开放式的平台机构除非获得相应的资格,否则也不能在平台上开展。此类业务中的交易类业务主要用于帮助客户盘活资产,而代销类业务既可以作为自身平台产品的出口,也可用来对接并完善传统金融机构业务开展的线上渠道。

一是金融类国有资产交易业务。财政部第54号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隶属关系的限制。获得此类经营资格的平台机构,可以开展如下业务:金融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业务,债转股项目转让业务等。 

二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业务。此类业务主要是通过参与金融市场产品创新研发,并利用交易平台进行创新产品,融资工具。在此过程中,平台提供的银行间交易主要是为提升银行间市场产品的流动性,为银行间市场建立功能强大的投融资信息平台,提供综合性融资解决方案与全流程交易服务。具体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交易服务,各类债券投资交易服务,融资租赁收益权及其他收益权交易服务,贷款银行公开选定服务,银团贷款筹组与转让交易服务,小企业融资与小企业贷款转让交易服务,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信用风险管理类产品服务,理财产品交易服务,票据交易服务,非金融企业定向可转换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服务,地方融资平台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与交易服务。

三是其他金融资产流转服务。此类服务主要是为各类企业盘活资产,提高金融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流动性,并在资产流转过程中,提供各类增资服务。此类业务主要包括金融不良债券类资产转让业务,抵债类资产转让业务,非国有金融企业处置资产综合性服务,非国有企业市值定价及不良资产询价服务,银行并购贷款、搭桥贷款服务,融资工具集成服务,大宗物业等资产租赁服务。 

四是黄金交易业务。拥有黄金交易资格的开放式平台,可以提供黄金实物产品交易、贵金属延期交收交易和贵金属定制服务等。

五是股权登记管理业务。平台可提供非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服务,进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股权合理规范流动。具体而言,主要提供股权登记管理服务,信息披露服务,股权查询服务和股权分红服务等。 

六是司法资产交易业务。获得相应资质认证的开放式平台,可以为司法资产委托方提供项目公告、挂牌、交易、结算等全套服务。交易所借助多渠道的公开营销,充分挖掘客户,利用先进的交易系统,依法合规组织交易,使交易资产的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 

七是信托业务处理及产品代销服务。此类业务主要是用于提高信托产品流动性,规范信托产品的登记和转让行为,在具体业务开展上,平台为信托产品提供产品登记,信息披露等专业化综合服务,为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提供需求报价、交易及变更登记服务等。

八是私募股权交易业务及产品代销服务。此类业务是平台为私募股权交易基金提供“募、投、管、退”的全方位服务,具体而言,主要包括提供基金设立服务,基金募集服务,基金份额交易服务、基金增资服务、公司股权交易服务、项目融资服务。 

九是其他金融产品代销类业务。产品代销类业务的开展,需要有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创设产品进行大力支撑,具体业务可包括基金产品代销、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等不同类型,代销此类产品需要相应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二、金融集团搭建互联网平台的现实支撑

(一)搭建互联网平台的核心支撑

如果从零开始,在没有任何基础上的情况下搭建开放式平台,想要站位脚跟,必须要在资产端和资金端的获客能力上狠下功夫,具体而言,以下五个方面是开放式平台能够发展壮大的核心支撑。 

一是平台开展特定业务的资质获取。开放式平台发起于互联网金融领域,本身是金融体制外的创新,整体而言,凡是互联网金融可以开展的业务都无需获得相应的资质,就可以直接开展,这也是业界很多互联网金融开放式平台以此类业务为主打产品的重要原因。对于部分传统金融资产交易类业务和特定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的开展,平台需向银监、证监和保监等监管部门申请,获取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后才能开展。 

二是大数据的获取和深度挖掘能力。互联网金融最大的优势在于大数据的获取和深度挖掘,并以此为基础抓取市场机遇,进行精准营销,开放式的平台搭建也不外乎如是:一方面,通过大数据挖掘强化精准化营销能力,以更好的吸引客户、导流客户;另一方面,通过大数据整合,运用大数据建模的方法对借款人进行风险控制和风险提示。完成这两大核心工作必须要有强大的数据收集能力和数据分析能力做支撑。

三是信息科技支撑能力。互联网金融语境中的开放式平台搭建需要强大的信息科技支撑,尤其需要信息技术与各项经营与管理的深度融合,高效响应,迭代出新,并加快信息技术的引进和运用,使智慧集成,智能推动落到实处,才能有效提升客户体验,强化获客能力。 

四是全面风险控制能力。虽然开放式平台只是提供渠道性服务,但是如果安全性不能符合市场的需求,资产和资金的流量势必是会受到限制,所以事先、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风险控制尤为重要,尤其是事前的审核准入环节,是保证整个平台资产和资金质量的重要环节。

五是实现场景化金融的能力。一如前言,支付结算环节对于形成闭合生态系统非常关键,而这一关键节点的建设必须要通过切入现实生活场景才能实现,一旦成行将会最大幅度的吸收个人消费者的闲散资金。 

(二)在集团化运作中搭建开放式平台的关键环节

在金融集团内搭建开放式平台,可以作为整个金融集团的重要的获客渠道,实现前端渠道的整合以统一面向市场,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各集团成员线上线下渠道的整合和产品的交叉销售,为推动平台的快速发展,如何整合集团内各成员的资源,推动资产、资金和客户的导流,以增加平台的活跃度,推动平台快速做大做强非常重要,这一问题涉及到平台业务资质的获取,以及整个金融集团的资源的共享与整合,中后台的集中等多个方面。具体而言,但是要想发挥平台的集团背景优势,还需要在以下关键节点上做好工作。

一是不同金融科技服务的区分与定位,提升相互支持的能力。在新环境下,金融科技服务可细分为前台获客手段和后台系统支撑两部分内容,其中,作为前台获客手段的金融科技服务,以提升客户体验为重心,强调与业务条线的高度契合,能够快速响应市场变化,紧抓市场痛点,创新产品和服务;后台系统建设以稳定、高效、连续运作为核心,用以支撑整个平台的正常运转。与此同时,还承担着前台金融服务的客户信息、业务信息的供给。两类金融服务重心各异,但需相互支撑,前台金融科技服务需要后台支撑才能有效提升前台获客能力,后台科技服务需要前台提供需求反馈,才能更好的保证中后台系统的有序、安全运作。

二是实现业务信息共享,明确各产品创设方向。开放式平台发展的好,需要大量的产品支撑,各集团成员要明确分工,实现差异化产品创设,才能提供多层次、丰富的产品体系吸引客户,增加客户流量。此外还要通过业务信息的共享,发现市场机遇,尝试设计或研究出跨条线,跨机构和跨界产品或商业策略。

三是实现客户信息的共享,深挖客户需求。集团应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平台,实现客户信息的共享,在不违反监管规定,不侵犯客户信息的基础上推动集团成员客户信息等核心资源的整合,实现集团内客户信息资源的共享;并通过数据挖掘,深挖客户潜在需求,推动叠加式销售,提供多元化产品服务增加客户粘性。

四是推动集团内各渠道提供方与开放式平台有效对接。一方面,集团成员要推动信息科技端前移,实现与业务开发、开展的有效对接,利用互联网金融技术,改造升级传统业务,提升智能运作水平,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另一方面,集团成员还要完善自身客户接触层,共享作业层和专业作业层各自系统功能,提升网络化、自动化和标准化程度,才能实现各集团成员与这一开放式平台的有效对接。   

五是健全利益分享机制。坚持以市场化为基础,兼顾特殊情况的收益分享与激励方案,在平台式业务的开展上,集团成员与开放式平台单位遵循市场化定价的原则获取各自的收益,在集团指导下,平台与集团成员每年制定合作业务价格标准作为执行基础,遇突发、重大事件或市场新兴机遇的,可进行动态机动调整,调整价格首先由平台和集团成员之间协商,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交由集团层面相关部门统筹协调。

六是完善激励机制的建设。平台的生命在于客户量和丰富的产品体系,在最初阶段,需培育集团成员与平台之间的联动意识,推动业务导流,可以先通过双边记账的方式进行鼓励,同时应充分考虑虚拟、考核利润与资源配置挂钩的具体情况,具体双向记账政策应在集团计划财务部门主导下,由集团成员和平台单位双方协商提出初步需求,集团层面计划财务主管部门根据集团利益最大户按原则确定具体比例。为应对市场变化,应预留部分专项财务资源,在市场出现重大机遇的情况下,可及时启动该项专项财务资源,调动相关集团成员和平台单位的积极性,强化业务联动。 

七是风险控制理念的转变。开放式平台的搭建,在兼收并蓄各金融机构业务的同时,也将面临来自不同金融行业的风险,所以风险管理成为平台化运作的重中之重。在风险控制方面,一方面要以信用风险管理为核心,转向跨市场的、真正综合的信用、市场、流动、操作风险管理模式,健全事前、事中、时候的全方位风险控制体系,另一方面,改进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手段,建立健全基于新技术、新工具的风险管理模式。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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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险不彬

王彬:法学博士、公司律师。 在娱乐满屏的年代,我们只做金融那点儿专业的事儿。微信号: fuxianbu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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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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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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