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土地权属有争议,诉请侵权赔偿缺乏权利基础,应由政府先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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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1 10:10 2571 0 0
人民法院可依法维持或撤销政府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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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前言】

一、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依照《土地管理法》第66条的规定,属于政府先行处理事宜。由此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往往以土地权属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基于土地权属为基础的其他权利,往往失去了权利的基础。

二、基于土地权属存有争议的事实,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权利证书的,鉴于争议土地权属纠纷将由政府处理,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三、对于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依法维持或撤销政府处理决定。

【裁判规则汇总】

一、案涉土地权属不明,主张侵权责任缺乏权利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2021)最高法民申4645号崔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土地权属不明,崔某仅系与争议主体之一的七星农场签署合同的经营主体,并非权利人,故崔某主张土地系七星农场享有使用权,宏胜镇村民抢种构成侵权,理由不成立。故崔某主张宏胜镇政府侵权缺乏权利基础。

简要案情:宏胜镇政府与七星农场对案涉土地权属存有争议,原告与七星农场签署合同作为经营主体,起诉宏胜镇政府侵权赔偿,因土地权属不明,驳回起诉。

二、【提起行政诉讼亦由政府先行处理】土地权属不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权利证书的,鉴于权属纠纷将由政府处理,法院可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2021)最高法行申923号某村民小组林权行政登记案

三、【政府处理后可起诉】政府对土地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依法判决维持或撤销政府处理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2020)最高法行申2705号郑某宅基地使用权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规则:土地管理法14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镇政府根据争议地来源、历史延续情况、相邻土地实际情况,作出宅基地纠纷处理决定,将争议地使用权确权给郑某,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县政府复议决定撤销镇政府决定,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四、【涉及跨集体组织土地权属问题】原被告诉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由政府处理,裁定驳回起诉。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5民终1540号某村委会诉范县原种场等四人排除妨害纠纷案

简要案情:原告持本村地籍图诉称被告侵占土地建造房屋,要求拆除房屋排除妨害。被告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要求驳回原告起诉。

五、【集体内部承包地权属问题】请求排除妨害,或侵权赔偿,应以其对诉争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为前提。双方地块有重叠,双方的土地经营权证书可能存在内容不准确,需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双方承包土地的实际范围。本案需待土地权属明确后,才能确定是否存在侵权事实。虽主张财产受到损害,实为双方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5民终3563号平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双方对承包地权属有争议,一方将承包地农作物毁损,另一方起诉请求侵权赔偿,因土地权属问题,驳回起诉。

六、【集体内部宅基地权属问题】仅有村委出具的证明,没有土地管理机关颁发的确权证书,本院对争议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确认,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应由政府先行处理,故驳回起诉。

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民初632号张某与崔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法条指引】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三、《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作者乔谦律师 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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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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