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政策加码,地方债扩容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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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17:36 1920 0 0
随着近期一系列大事件的发生,宏观政策再次出现了变化。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随着近期一系列大事件的发生,宏观政策再次出现了变化。一方面是上周五的政治局会议定调了“加大宏观政策实施力度,稳定经济大盘”,另一方面是今日央行会议提出的“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

在这两项核心政策出现变化后,今年财政政策的加码力度完全可以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尽管今年1-2月地方债发行规模达到1.2万亿、创下新高,但在着眼宏观、逆周期调节的要求下,地方债仍有进一步扩容的空间:

显性债务率不高,仍有发力空间

虽然地方债务早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实际上的地方债务率并不高,主要债务矛盾还是在政府隐性债务与城投债务等政府性债务领域。财政部在去年末的新闻发布会上就曾提到:截至2020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5.66万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28.81万亿元之内,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20.89万亿元,全国政府债务余额是46.55万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GDP数据101.6万亿元计算,政府债务余额与GDP之比,也就是刚才我说的衡量整个政府债务水平的负债率指标是45.8%,低于国际通行的60%警戒线,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风险总体可控。

这就意味着,以地方债券形式存在的地方债务还有一定的发力空间;财政部发言人也提到,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趋势不会改变,也就是说,无论是负债率,还是地方政府的债务率指标,由于经济长期向好的趋势不会改变,测算这个指标的分母是在不断增长的,这样也为我们防范风险和实施宏观调控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并且,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债务率也有一定差异,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整体债务率水平仍然偏低,并且这些省份与当前的区域发展战略高度重合,有充分的发力空间;因此,在控制债务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债务率较低地区适当提高债券规模来促进债务工具的进一步发力,仍然拥有较为充裕的空间。尤其是在当前整体预期进一步下降,外部环境不确定增加的当下,地方债务率的局面提升,显然是有利于跨周期调节等宏观目标的实现。

继续“隐债置换”,调整债务结构

由于未来的货币政策调整空间有所加大,地方债券的扩容不仅有利于新增投资,还有助于加速当前的隐性债务置换工作,通过加大地方债券的发行规模来帮助地方政府调整债务结构,通过增加显性债务率来降低长期的债务风险与举债成本。

在去年末,财政部就提出将“上海市、广东省”作为“全域无隐性债务”的试点地区,在省级行政区的范围内率先形成“隐性债务清零”,对市场形成示范效应。近期,又可以看到多个省份在省内选择地级市或者个别县、区作为隐性债务清零试点地区。这意味着,在宽财政的总体政策下,财政工作的重点在增加支出方面较为谨慎,而将更多的空间用于改善地方债务的情况;持续关注潜在的风险问题,以及维持地方财政长期的稳定性。在阶段性的窗口期内,再融资债券支持隐性债务置换的力度可能持续加大,并在下半年支持更多的地区降低隐性债务,实现债务风险的进一步降低。

专项债持续发力,撬动投资可期

在年初的地方债券发力中,地方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占据了发行主力,在短短两个月中突破了万亿大关。并且,专项债券作为一个特殊的工具,不仅可以通过扩大规模来支持地方基建项目,还可以通过管理细则的调整来持续撬动社会投资;在宏观政策需要的情况下,专项债券的配套政策有望进一步放松,专项债券的用途也有望进一步放宽。

因此,随着宏观政策的调整,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以及配套融资有望受到持续的鼓励;扩大专项债券的使用范围也有望通过转向其他资本性支出来进一步为地方政府需求提供资金来源。

在“要加大宏观政策实施力度,稳定经济大盘;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主旨要求下,地方专项债券的发力空间也有望随着地方债券的扩容进一步增强;新一轮政策的力度,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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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宏观政策加码,地方债扩容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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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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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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