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实务问答荟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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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17:24 1729 0 0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将“坚持增强活力与强化监管相结合”作为指导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把握的重要关系”

作者:李欣、王笑天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一、为什么要强调增强活力与强化监管结合?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将“坚持增强活力与强化监管相结合”作为指导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把握的重要关系”。

活力是企业做强、做大的动力之源。企业活力是指推动企业发展的动力,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具备自我改造发展的能力,是在平等条件下企业市场竞争力大小的表现。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资产规模扩大,盈利能力、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企业活力不断得到释放。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会充分发挥公有制对生产力的推动力,并对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起到示范和引导的作用。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做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来说有着重要意义。

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既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与重点。基于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需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两者必须实现辩证有机的统一。当前,必须加大力度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积极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国有资本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从生产力角度看,如果国有企业的活力不够,就不能够取得改革的成效,因此增强活力是本质要求。不论哪一类国有企业,首先是企业,都应承担企业法人应承担的责任,都应强调增强企业活力。从维护法治、保证公平、规范运作的角度看监管不好也不可能真正搞好国有企业,不可能使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当前,简政放权是为了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创造环境。落实法人财产权、经营自主权是保证活力最基础的法人权利,活力最终体现在创造力和竞争力等方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关键目标就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放活”与“管住”是对立统一、并行不悖的两个方面。如果国有企业活力不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就无法实现。必须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切实保护企业法人财产权,依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使企业成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市场竞争主体。能不能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是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必须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发挥相关各方的积极作用,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强化监管就是要使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更加成熟,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提高,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集中统一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全面落实。

立足机制创新,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要权责分明、协同联合,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增强监督工作合力。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完善制度、严肃问责,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二、为什么要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

《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这个决定和要求对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审计监督职能。董事会建设最根本目的在于强化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公司治理初衷。为防止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在审计方面的职能流于形式,要健全董事会内设机构的设置,在董事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要由外部(或独立)董事组成。公司审计部门要承担审计委员会的相关具体工作,其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由审计委员会研究讨论,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是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审计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审计的独立性越强,越能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特别要着力提升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有助于审计部门在对项目进行事前、事中及事后的指导、监督和审计过程中充分发挥内审职能,保持相对独立性。

三是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有利于防止内部人控制。公司审计部门作为职能管理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在经理层的领导下容易受到经理层的干涉,难以做到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性,需要改变这种现状。为此《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董事会内设审计委员会应主要由外部(或独立)董事组成,做到审计委员会不被内部人控制。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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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国企混改 | 国企混改实务问答荟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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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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